女孩遭搶劫割傷不立案,法律是「未成年」犯罪的萬能擋箭牌?

近日,來自湖北孝感的鄧女士在社交媒體發佈長文,反映今年3月她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途中,遭人持刀暴力劫持兩個小時,其間遭強姦威脅,被脫光衣服,身體多處被割傷。事發後,

當地派出所以加害者不滿14歲為由,對此事不予立案,基於同樣的理由,加害者也不必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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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鄧女士接受記者採訪時敘述,3 月 30 日下午 5 點半,女兒曉彤(化名)和往常一樣放學回家,在等待電梯時,曉彤的小學同學黃某持刀架住她脖子,強行將她拖進樓梯走道,並從一樓樓梯拖至四樓一無人居住的房屋內。

黃某讓曉彤交出身上的錢,曉彤沒有帶,黃某就用刀子連刺她的脖子讓她給錢。曉彤說可以帶他去家裡取,黃某不同意," 又用力子猛刺我女兒的脖子使其血流不止 "。

接著,黃某刀逼曉彤脫掉衣服,對她搜身查看。據鄧女士介紹,黃某曾把曉彤推倒在地想對她實施強姦," 我女兒忍著劇痛極力的反抗使其最終未能強姦得逞,氣急敗壞的黃某站起來,就又拿著刀子對我女兒的脖子胸前一陣亂刺 ……"

女孩遭搶劫割傷不立案,法律是“未成年”犯罪的萬能擋箭牌?

△女孩全身多處受傷 當事人供圖

鄧女士介紹,這個暴力事件,持續了兩個小時,最後因為女兒在危急關頭選擇 " 裝暈 " 才逃過一劫。

當天晚上21點,曉彤便被送到了醫院並進行了急救。手術做了 3 個多小時,全身共有十幾處刀刺傷,因脖子力口較深導致胸腔積血重症監護四天,十天不能進食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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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問題,一直牽動著人們敏感的神經,像陝西女孩被毆失聯;浙江慶元初中生暴打一小學生;四川內江女學生遭同學凌辱毆打……,如果這樣的普通校園暴力事件還不足以引起我們的警惕,那麼,我們再看看包括此次鄧女士的女兒遭搶劫割傷,及近期其它一些惡劣事件:

2018年6月,山東省淄博市臨淄區一中學,初中生對同級學生痛下殺手;2016年8月,為搶劫手機,四川一名13歲少年縱火將素不相識的女教師燒成特重度燒傷;2016年5月,北京16歲少女被同校同學在校內奸殺……

坦白說,在沒有看到這些案件之前,我從來沒意識到,小孩子居然能犯下如此滅絕人性的罪行。在我的印象裡,他們或許貓煩狗厭,或許會偷偷拔掉別人的氣門芯,會逃課,會打架,會偷偷踢別人的凳子。

但是人、強姦、殺潑汽油……這些字眼聽起來實在太罪惡、太猙獰,讓人無法把它們和孩子柔軟又天真的笑容聯繫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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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持刀搶劫、故意傷害等行為嚴重危害他人人身權利,屬於嚴重的刑事犯罪,犯罪分子可能面臨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罰。儘管鄧女士“強烈希望法律能對加害者給予適當處罰”,但《刑法》也明確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既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就連《治安管理處罰法》也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現實中,對於一些此般無法無天的“小魔鬼”來說,即便做了“十惡不赦”的罪行,也不外乎讓家長賠點錢,至於所謂的“嚴加管教”,也只“呵呵”了,

這些“小惡魔”的家長,大多沒有教育孩子能力。

從立法的初衷看,之所以要劃定一個年齡上的“免責特區”,是考慮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從生理和心理上缺乏認識和控制的基本能力,故而不能對自己行為承擔刑事和行政上的責任。

事實上,這種立法上的“寬容”,也潛藏著危害社會的極大隱憂。隨著社會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身體和智力水平,已遠遠超過幾十年前立法時未成年的“普遍水準”。此案中,搶劫鄧女士女兒的男孩黃某,雖然是2004年9月生,還不滿十四周歲,但搶劫時機的選擇、傷害他人的兇狠程度,絲毫看不出認識和控制能力的“不足”。

之前有報道,甘肅省金昌市警方破獲一起強姦案,犯罪嫌疑人竟然是某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作案達30多起。如果這樣極具社會危害性的惡行,只是因為有年齡這個萬能擋箭牌,不必受到刑罰和行政處罰,付出與之相應的違法成本,就無異於對惡人的縱容、對無辜者的拋棄。

展望世界上其它國家的立法措施,法國刑法改革委員會經過調研後認為,12歲這個年齡是“最合適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在美國,科羅拉多等州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2歲,堪薩斯等兩個州劃定為10歲;根據英國法律,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下限也是10歲。

因此,我國也應該根據我國國民的實際情況,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出適當調整,更好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別讓未成年變成了罪惡的萬能擋箭牌。

同時,對於刑事、行政法律都無能為力,需要依靠“嚴加管教”的"小惡魔",其監護人又“無能力”管教他們的家庭,政府也不該缺位,應及時跟上,設置專門兒童強制教育機構,代替監護人加以”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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