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漲姿勢」流浪狗「肇事」,這「鍋」由誰背?

「涨姿势」流浪狗“肇事”,这“锅”由谁背?

如今,越來越多的愛心人士會給流浪狗餵食。但當這些流浪狗發生傷人事件後,作為長期餵養它們的“愛心代主人”,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將樂縣法院審理了這麼一起被流浪狗咬傷的索賠案,法院判決長年投食者承擔相應責任,維護了被狗咬傷的市民的權利。

今年1月的一天傍晚,市民李某在出門散步途中,被竄出的流浪狗咬致右小腿受傷。經一番打聽,李某發現那隻咬傷他的流浪狗是附近一家木材加工廠老闆張某所養,遂前去找張某討要說法。但張某稱小狗並不是他的,自己只是因為狗經常在廠區逗留而餵它食物,而且還有其他人餵養。

經多次協商無果後,李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賠償醫藥費等各類費用2500元。法院調查發現,張某餵養咬傷李某的狗達一年之久,並給其命名,且此狗長期逗留於其廠內。雖張某辯稱其沒有飼養這隻流浪狗,只是經常餵它,而且還有其他人餵養,但未向法庭提交其他餵養人信息及證據。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咬傷李某的狗雖為流浪狗,但張某的餵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動物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動物長期生活在附近。張某餵養該狗長達一年以上,因此具有長期餵養流浪狗的事實。作為餵養人,張某沒有將流浪狗約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機構等,而是任性而為,最終導致李某在經過時被該流浪狗咬傷。因此,張某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張某賠償李某醫藥費、交通費及誤工費共計1927.5元。

法官說法

「涨姿势」流浪狗“肇事”,这“锅”由谁背?

該案中,張某長年給咬傷李某的流浪動物供食,並提供活動居留空間,已經構成特殊的飼養關係,並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所以對該流浪狗的侵害行為,張某作為投食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那麼,如果不幸被流浪動物咬傷,我們應該找誰索賠?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動物致人損害一般由飼養人承擔責任,而對於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結合具體情況分析,大致可歸納為以下幾種情況:

1、由流浪動物的原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流浪動物被遺棄後,事實上難以找到原所有人。

2、由餵食流浪動物的人承擔責任。如果長年給流浪動物供食,讓流浪動物活動並居留,就已經構成特殊的飼養關係,並轉化成事實上的收養。所以對流浪動物的侵害行為,投食者要承擔相應責任。但如果只是偶然、臨時的餵養,則不需要承擔責任。

3、由第三人承擔責任。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

「涨姿势」流浪狗“肇事”,这“锅”由谁背?

如今,越來越多愛心人士給流浪動物餵食,但是大家在奉獻愛心的同時,也不要忽視了這背後的責任。即使以愛之名,一旦涉及法律或者其他的底線,責任也不會因此而淡化。奉獻愛心值得肯定,但更應該提倡尊重他人權益、理清責任關係的善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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