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幾個實務問題
1.2018年5月1日之後取得的5月1日之前開具的稅率為17%、11%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可以認證嗎?
答:只要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開具之日起360內)認證即可。(廈門國稅)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也就是說,進項稅額是“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與您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所適用的稅率或徵收率無關。一般納稅人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存在不得抵扣情形的,應按發票註明的增值稅額抵扣。(福建國稅)
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上海國稅)
2. 問:2018年5月1日後前開具免稅的農產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廈門國稅)
答:應按照原規定進行扣除。即按票面上註明的金額*11%填入附表二第6欄,如果滿足加計扣除再按票面上註明的金額*2%填入附表二第8a欄。
3.問:2018年5月1日前未開具發票,調整稅率後再開具發票,適用什麼稅率?(廈門國稅)
答: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適用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前的,適用17%、11%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在5月1日後的,適用16%、10%的稅率。
【例】B公司於2018年4月3日向C公司(一般納稅人)採購一批貨物(原適用稅率為17%)並預付了貨款,C公司於2018年5月13日發貨。則C公司應當貨物發出的當天,開具16%稅率的增值稅發票給B公司。若C公司採取的是直接收款的方式並於4月3日收訖銷售款項,則C公司即使是5月1日之後補開發票,也應當按17%稅率開具。
4.
問:我公司今年3月份銷售貨物已按17%稅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現在聽客戶說可能5月份要退貨,請問到時候我們該如何開具紅字發票?(上海國稅)答:納稅人5月1日以後發生銷貨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對應藍字發票的稅率開具紅字發票。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規定進行紅字發票的開具處理,發票過了認證期限但是符合該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情形的,可以按該文件規定開具紅字發票。(福建國稅)
二、總結
(一)納稅義務發生5月1日前
1.按原稅率開票
2.按原稅率開紅票
3.未開票申報補開票按照原稅率
在申報比對過程中,一旦比對結果不符,稅局就會遠程上鎖企業金稅盤或稅控盤,企業財務將無法運行,也開不了發票。除優惠資格未備案導致比對異常情況下稅局會直接解鎖外,稅局異常處理崗人員會與企業聯繫,核實導致不符的緣由。若核實後認為不能解除異常,稅控盤仍然被鎖,並由稅源管理部門做下一步核實處理。
4.5月1日後開票(原稅率)會存在滯納金等涉稅風險。
(二)納稅義務發生5月1日後
——5月1日前開票按原稅率開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後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後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後。
——按新稅率開發票
三、談判原則
1. 2018年5月1日前,已發生採購(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8年5月1日前,下同),必須通知儘快按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2. 2018年5月1日前,已發生採購,在5月1日前不能開票, 5月1日後才能開票的,仍需按17%/11%開具增值稅發票。
3. 2018年5月1日之前,已發生採購,在5月1日前不能開票, 5月1日後無法按舊稅率開票,應合理協商結算價格的折扣,折扣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1)不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
117-117/(1+17%)×17%=A-A/(1+16%)×16%
111-111/(1+11%)×11%=B-B/(1+10%)×10%
其中A/B為調整稅率後的含增值稅價格
原價 | 原不含稅成本 | 建議價(A/B) | 新老價格比例 | 新老價格折扣率 |
117 | 100.00 | 116.00 | 99.15% | 0.8547% |
111 | 100.00 | 110.00 | 99.10% | 0.90% |
(2)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計算公式
117-117/(1+17%)×17%×(1+12%)=A-A/(1+16%)×16%×(1+12%)
111-111/(1+11%)×11%×(1+12%)=B-B/(1+10%)×10%×(1+12%)
其中A/B為調整稅率後的含增值稅價格
原價 | 原不含稅成本 | 建議價(A/B) | 新老價格比例 | 新老價格折扣率 |
117 | 97.96 | 115.86 | 99.02% | 0.98% |
111 | 98.68 | 109.87 | 98.98% | 1.02% |
4. 2018年5月1日後將發生的採購業務,已經簽署合同的,如原合同約定稅率、增值稅稅額、不含增值稅價款其中之一,可以按照“由於國家深化增值稅改革調整稅率,由17%降至16%(或11%降至10%),進而會影響合同中關於稅率、增值稅稅款的約定,也就影響合同價款調整”原則,調整合同價款,價款調整計算參考第“3”條。
如原合同約定僅約定“含稅總價”,2018年5月1日後在按新稅率開票時,需要與供應商協商一定比例折扣,折扣計算參考第“3”條。
5. 2018年5月1日後將發生的採購業務,尚未簽訂合同的應完善合同條款和預算調整,2018年5月1日後在開票結算時,依照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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