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實務」是否不徵稅業務都可以開“不徵稅”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九條十一款規定,在發票編碼中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徵稅項目”,用於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7第45號公告)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號中,將“不徵稅項目”擴充至12項。

不徵稅的行為有很多,比如收到無銷售行為的賠款,但支付方又一定索要發票,可該收款又不屬於徵稅開票行為下的任何一種,怎麼開票?

「票據實務」是否不徵稅業務都可以開“不徵稅”發票?

按照以往的作法,不徵收流轉稅(營改增以後僅指不徵收增值稅)的項目是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6字編碼的不徵稅發票屬於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例外情形,建議目前最好還是僅僅針對上述601-612項目開具,不屬於這些項目的還是維持過去不徵稅不開票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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