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速遞」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原總裁劉子靜受賄案二審宣判

7月2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原總裁劉子靜受賄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今年1月11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子靜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一審宣判後,劉子靜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查明

1998年至2014年間,劉子靜利用其擔任西安咸陽國際機場總經理、廣州白雲國際機場集團副總裁、廣州白雲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省機場管理集團公司總裁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建機場項目、機場商業招標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摺合人民幣1013萬餘元、港幣8萬元、澳大利亞幣1萬元、美元5000元。劉子靜有自首情節並退清了全部贓款。

二審法院認為

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

採寫:全小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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