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水费电费垃圾处理费将发生大变化!

昨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水、电、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有新变化!

近些年,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价格机制作为绿色杠杆,已经在我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不过,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污水处理、垃圾处理、节水、节能环保等问题不容忽视。

此次出台的《意见》正是以现实问题为出发点,从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健全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等4个方面提出了16条措施。

垃圾处理费: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

上述《意见》提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怎么收费呢?

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

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

不仅对城市居民,《意见》同时还提出,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具体来说,就是对分类投放垃圾的,可以适当实行低一些的收费标准,对不分类投放垃圾的,实行高一些的收费标准。同时鼓励地方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企业承担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鼓励探索市场化运营方式。

显然,这样的收费制度设计,对推进垃圾分类,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针对存在感染性、腐蚀性的医疗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意见》提出要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

居民水价:将不低于成本水平

此外,我国作为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只有21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尽管此前,阶梯水价政策的出台,一定程度上培养了老百姓节约用水的意识,但从实践来看仍旧不够,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周伴学: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提出对“两高一剩”(高能耗、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价格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现阶段,我国农业用水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0%以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副司长牛育斌表示,农业用水虽然是目前的用水大户,但也是我国节水潜力所在。因此,要全面推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在农业综合水价改革试点地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者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针对已经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牛育斌表示,要在不增加农民负担的条件下,提高农业水价。

牛育斌:完成农业节水改造的地区,要充分利用节水腾出的空间,提高农业水价。一方面可以促进水资源节约,另一方面不会增加农民的负担。

电费:推行居民峰谷电价

根据《意见》,加大峰谷电价实施力度,运用价格信号引导电力削峰填谷。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销售电价总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建立峰谷电价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扩大销售侧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峰谷时段,扩大高峰、低谷电价价差和浮动幅度,引导用户错峰用电。

这就意味着,以后在用电高峰时,电价可能就高一些,用电低谷,电价可能就低一些。

这些调整会影响民生吗?

绿色发展大家都支持,但是这次《意见》涉及的水费、电费、垃圾费都和生活相关,如何确保老百姓生活不受到影响?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岳修虎表示,在价格政策制定和价格改革过程中,不影响民生,充分的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特别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不受影响,是我们坚持的一条原则。

具体一点讲,一是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在政策出台时把握好改革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充分考虑当地的资源环境状况、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要进行非常详细的测算,要充分的估量评价政策措施对居民生活可能的影响。

二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主要是完善和执行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发放补贴,并且配套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切实兜住民生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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