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女子让朋友开车撞死自己,该朋友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据媒体报道,江苏发生了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一名女子被车辆撞击后却坚决拒绝救治而死。原来该女子查出绝症后一心求死,便委托朋友撞死自己。被送往医院后,该女子及其家人主动要求出院,最终死于家中。经鉴定,女子死于多脏器功能衰竭,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问题是,肇事司机作为受朋友之托的凶手,在法律上是否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呢?

绝症女子让朋友开车撞死自己,该朋友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这类案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法律上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不过犯罪嫌疑人或称行为人应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以往的案例来看,可能会被判处几年有期徒刑并缓期执行。

从刑法学理论上来说,身患绝症的女子找朋友开车撞死自己属于“积极的安乐死”,也称为“主动的安乐死”,一般是为了使身患重病或绝症的亲人摆脱痛苦而采取积极主动的方法促使其死亡,通常是指在受害者提出或者同意的情况下,行为人采取了给受害者注射药剂加速其死亡过程,以及应受害者要求给其提供过量安眠药使其自杀身亡等情形,相对于“消极的安乐死”给绝症病人拔出治疗管等终止维持其生命等措施,在“积极的安乐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由于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加速了受害人的死亡,符合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特征,因此无论是从伦理还是从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上来说,对于“积极的安乐死”都认为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法官一般也会根据个案案情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来作出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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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最为知名的“中国安乐死第一案”,1986年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先后被关押了1年零3个月,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定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病危难愈的情况下要求主治医生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

而前些年发生的另一起“积极的安乐死”(被告人冯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提供过量安眠药帮助绝症亲人自杀),被告人冯刚则被法院判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法院认为,被告人冯刚对于他人要求自杀的行为提供帮助,且在自杀行为施行后未履行抢救义务,其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苏镇江“受朋友之托撞死绝症之人”这起案件和冯刚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比较相似,属于应他人请求实施帮助自杀或加速死亡的行为,并且是采用了汽车撞人这一更为激烈的手段,因此如果进入司法程序也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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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析写于案件发生之际,近日“患癌女子求朋友撞死自己案”迎来了一审宣判,与此前的预测方向相符:两被告被判缓刑。2018年4月3日,王某和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4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朋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王某(丈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两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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