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教师利用QQ群传播邪教,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18年4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某中学教师徐东梅因通过QQ群传播法轮功邪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徐东梅,女,湖北襄樊人,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

徐东梅在东莞市桥头镇某学校任老师期间,多次利用手机QQ群“传统文化资料分享”、“改变→从晴开始”、“灯塔2-《围炉夜话》”、“陌语千尘”、“铁尺敢言”等发送与法轮功相关的图片、视频、链接等信息破坏法律实施。经查,“传统文化资料分享”群成员158人,“改变→从晴开始”群成员319人,“灯塔2-《围炉夜话》”群成员188人,“陌语千尘”群成员498人,“铁尺敢言”群成员500人,上述QQ群成员累积超过1000人。

2017年9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东莞市桥头镇某学校801号宿舍将被告人徐东梅抓获,并缴获法轮功书籍等物一批。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东梅利用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应予惩处。

根据被告人徐东梅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东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之日其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其三十日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桥头分局的手机七部、硬盘二个、移动DVD一台、IPAD一个、手提电脑一台等财物,有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链接:

《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二)项第3目的规定,利用在线人数累积达1000以上聊天室,或者利用群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积1000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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