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不願系安全帶從屋頂墜落,僱主、業主誰擔責?

2015年10月,60歲的北京順義人李某、35歲的河北人龐某將順義區一處庫房改造工程,委託給29歲包工頭王某進行施工。同樣是29歲的小張受僱於王某,成為庫房改造工程中的一名工人。

當年11月3日中午,小張從在建庫房房頂跌落,腦部受傷,在順義和湖北老家進行了多次治療,共花費9萬餘元。但是,李某、龐某和王某對誰應賠償小張有意見分歧。

小張認為,包工頭王某應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業主李某和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於是,他將這三人起訴至法院,索賠各項損失7萬餘元。

庭審中,包工頭王某說:“幹這種活需要系安全帶,因為沒有安全帶,小張當時沒系。”業主李某和龐某表示,庫房有3米多高,一般的安全保障措施也就是系安全帶。他們都提醒過小張系安全帶,但他說幹活不方便不同意系。兩人認為,小張因此受傷其自己也有責任。

法院查明,涉訴庫房改造工程由龐某出資建設,由龐某選任王某進行施工,龐某也認可與庫房的實際業主李某無關。

一審法院判決王某支付小張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49026元,駁回小張對李某和龐某的訴訟請求。小張和王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理後,判決王某支付小張醫療費、護理費等合計39221元,龐某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法官說法

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法官說,本案涉訴庫房改造工程的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依照法律規定業主應選任具有相應資質的主體進行施工。龐某明知包工頭王某不具有相應資質,仍將工程交其施工,違反法律規定。據此,龐某應與王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涉訴工程由龐某出資建設,由龐某選任王某進行施工,故李某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另外,小張長期從事建房工作,應對建築活動中的危險有一定認知,其未能對自身安全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過錯,亦應承擔一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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