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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为何本案当中拖欠货款和融资行为是犯罪?而有的读者货款纠纷报了公安却不能受理?
根据新闻可以知晓本案中的新疆籍女子张某当时以打“白条”的形式向多家公司购置了材料,随后自己转手就卖给了他人。由此可知张某当时购买材料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直接专卖谋取不法利益,这和正常的民事纠纷存在本质的不同。
倘若张某是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欠付货款的情况下,那么根本就没办涉及到刑事犯罪,确实属于经济纠纷,公安有理由可以不受理刑事报案,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去报案警方不予立案的根本原因。
所以以后遇到此类纠纷时,如果确有证据证明货款纠纷的原因系对方根本没有生产经营目的而是为了骗取货物的,那么可以考虑直接报案来进行处理。
第二个问题:为何女子躲了12年,最终被抓到后还要被惩处?
说道这个问题就必须说下刑法追诉时效的概念。所谓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刑法》的规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本案中张某通过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非法牟利高达200余万元,即使放到现在也是数额特别巨大,且在案发后公安已经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张某就算是再躲个12年被发现后还是要被惩处!这就是所谓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第三个问题:允许我吐槽下网上的新闻
怎么说张某过上了幸福美满的生活之后,被抓到了又说终于可以睡安稳觉了。个人揣测这是人为的加入了一些渲染的成分在里面,有失客观。当然了,这只是个人吐槽,别无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