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你认为这一判决合理吗?

夏末川


首先,身为本国家的人,就必须遵守制定的法律,如果违反,就需要受到惩罚。就如同老婆不允许你藏私房钱,你藏了不被发现还好,如果被老婆发现了,就要承受老婆的怒火一个道理。

我国制定法律不允许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你就必须遵守,否则就触犯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要承担相应的惩罚。

可能有人会问了,我也不知道这是珍惜动物呀,以为就是一只野鸟,我冤枉啊!但是我国法律是以事实为结论的,是不是野生动物?是的!是不是你捕猎的?是的!是不是你杀的?是的,那就行了,至于你是否知道不在考虑的范围。就比如你杀了人,然后说你不知道杀人犯法一样,你说不知道,就没罪了?

其次,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最高无期。

而杀害1级保护动物的,处10年以上最高无期

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杀害3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题主的问题,经过鉴定,对方杀害2只2级保护动物,按理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法院判5年有期徒刑,量刑合理适当,没毛病。


最后还是那句话,就如同藏私房钱一样,神不知鬼不觉什么事都没有,要是被老婆知道了,后果很惨的。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野鸡在我们这个地方的农村是很多的,特别是收割完小麦以后,野鸡没有地方躲藏了,到处乱窜乱飞。走到乡间小路上,就时常听到野鸡的叫唤声,有些野鸡在夜晚还飞扑到农户家里。

由于很多人不知道野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有的人认为野鸡属于意外之财,时常捕杀野鸡,集市上经常有人卖野鸡,岂不知他们这样做已经触犯了法律。



河南一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五年,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典型案例,应当大力宣扬一下,让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野鸡是不能随意捕杀的,是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对于该男子因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五年。要在我们当地,有些人因为不懂法,他们根本就无法理解:“逮野鸡还犯法?野鸡都是土生土长的,又不是谁家的,不逮白不逮。”

按照法律上说,这一判决并没有超出量刑幅度范围,是正确的。但是对于一个懵懂的农民来说,显然是预料不到的。这一方面应加强有关保护珍稀动物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对于无意触犯法律的人应酌情从轻处罚。


法重情深


你因为“吃鸡”是100个人剩下自己就成功了?吃鸡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一不小心,罚款三万,判刑五年的啊!


今年的一月份,河南信阳的匡某某,因为捕猎了四只野鸡并“吃鸡”成功,结果被判刑了5年。网友觉得有点小题大做,那么为什么,司法这么严格却做出五年刑法罚款3万的决定呢?

原来,匡某某捕杀的不是普通的野鸡,是我国独有,外国没有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稚” !
此鸡是森林中的益鸟,以害虫和虫卵为食,对维护森林的生态平衡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其体型优美,毛色艳丽,羽毛在风的吹动之下五彩缤纷,特别好看,也是极具观赏价值的一种鸟类。


匡某某分两次,用购买的捕猎工具抓捕并杀害国家的二级野生动物,已经构成了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杀害四只稚鸡,判刑5年,杀害6只以上,判刑10年以上!

那些喜欢“吃鸡”的朋友,一定不要越过国家的红线,野生动物是国家的资源,吃了四只野鸡,要被罚款3万元,同时还要在当地的日报上登文道歉,何苦由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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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叨娱乐团


这个问题带有很大的误导性,这也是很多不良媒体的一贯做法,从逻辑角度讲,这叫偷换概念,这个问题正常的做法应该是《河南男子捕杀四只“野鸡”被判刑5年: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鸡不是关键信息,二级保护动物才是核心。这个人被判刑不是因为捕杀普通的野鸡,而是捕杀了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刑没毛病。

这个案子判决被告人匡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国家资源损失费20000元;

之所以这样新闻有很大争议,主要是因为很多不良媒体误导,有个笑话可以说明这个道理。有个小偷被抓进监狱,人问:你为何被抓?小偷答:我在地上发现有条绳子,就把绳子捡起来走了。人再问:就为了一条绳子,把你关进监狱?小偷答:…绳子后面…还有一头牛…有些媒体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常犯这种逻辑错误,只看到偷牛绳,看不到偷牛,他们只说是野鸡而不去说国家保护动物。

  根据《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白冠长尾雉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非法猎捕、杀害4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非法猎捕、杀害6只白冠长尾雉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鹦鹉案,兰花案,鸟窝案,玩具枪案,这类案件在一些媒体和大V那里,根本不去考虑是否濒危野生动物,是否名贵植物,是否属性为枪支,他们先定义为绳子,然后就攻击法律政府和体制,根本不管绳子后面的牛!再举个例子,偷了一条链子被判刑,冤枉,真相:原来是金项链!

我们各位网民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上当。


韩东言


表面上听,杀死四只野鸡,也就是鸡而已,不过是野的,凭什么四只鸡就判刑五年。

但是如果扩充下换个说法,男子故意杀害濒危2级保护动物,把本已经数量非常少的保护动物杀害,仅仅是为了当菜吃,是不是感觉就不一样?

也许会有人说,他万一就是不知道这是犯法的呢?以为没事呢?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是以犯罪事实为定论的,好比你不知道杀人犯法,你杀了人还不是一样故意杀人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杀害2级保护动物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男子判刑五年其实并不重。

要知道野生动物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非常重要,能够成为保护动物的,都是数量已经很少了,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可以说就会分分钟灭种。

熊猫可爱,我们就极力保护他们,你不能因为野鸡丑,味道好,就觉得吃了应该,就没想过就这么点了,再吃就真吃没了。且不说你的子孙后代以后看不见会多遗憾,就说又会破坏一个生物链条关系。

因此法院这样判决,真的没有什么错,保护动物是我们人类应该做的。这也是保护我们自己,你不吃野生动物,其实你生活也过的下去不是吗?


廖彩琳律师


四只“野鸡”换来五年牢狱,不合情理但合法理。人不知法不能成为法不罪人的理由,否则对于更多的守法者而言有失公平!

今年一月,河南信阳男子匡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将先后捕杀了四只野鸡。匡某吃掉的这四只野鸡并非普通的鸡,而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冠长尾雉。

白冠长尾雉属于鸡形目,雉科,喜在常绿针阔混交林和落叶阔叶乔木林中栖息、隐蔽和觅食,取食鳞翅目的幼虫、虫卵,对抑制森林虫害、维护生态平衡起到重要的作用。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珍贵禽类,白冠长尾雉主要分布在我国中部及北部山地地区。

野生动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应当予以保护,早在1988年我国就为此专门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从法律层面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了法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明文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这部法律从颁布之日起到今年已经有整整三十年,这三十年间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的提高。三十年前我们在农村的田间地头可以经常看到有人用打飞鸟抓青蛙,而三十年后的今天类似的场景我们已经很难见到。一方面是因为多年来的生态破坏导致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而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人民的环保意识、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河南信阳的这位匡某难道真的不知道他所抓的“野鸡”是何物吗?在他眼里难道“野鸡”真的就等于是“鸡”吗?我想他就算不知道“野鸡”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至少在内心也明这“鸡”不是一般的“鸡”。既然如此,他为什么还抓?其实无非就是侥幸心理罢了,认为山高皇帝远,自己的行为估摸着不会暴露。结果“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他本人还是难逃法律的制裁。

匡某的行为属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匡某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这个判决结果是否合理呢?从情理上说,四只鸡让一个人失去了五年的自有确实有点偏重,但是匡某已经属于犯罪,既然属于犯罪那么法在先情在后,判断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合理我们只能从法律的角度理性地看待。

我们要明确法院作出的该判决是否合理,首先我们要明确匡某究竟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普通情节、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出台过一部《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对照该司法解释中的附表我们就可以发现,非法猎捕、杀害白冠长尾雉达到四只就构成了情节严重,而情节严重的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上,法院只按照基准刑判决匡某五年已经算的上仁慈了!

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件其实并不罕见,而每当这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一出就会有不少人为捕猎者们叫屈,认为法院处理过重。

我想说的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与其寄希望于违法犯罪后能够得到从轻处理为何不去当一个守法公民呢?况且做一个守法公民既是本分也是义务!大家觉得呢?



通城丹妹


捕杀四只“野鸡”被判5年,那么那些毁灭生态,导致很多动植物灭绝的行为,又该判多少年?


我没有为捕猎者喊冤的意思,但是曾经泛滥成灾的动植物之所以变成濒临灭绝的生物,其实不是那些小打小闹的捕猎者,而是生态的严重破坏。而导致生态遭受如此巨大的破坏,是我们无序的开发,无顾忌的污染以及高科技的规模捕猎。

我是农村长大的,小时候的乡村,到处都可以称得上山清水秀、鸟语花香。但现在回到老家,却是厂房林立、河水污浊。小时候常见的很多动植物,如今已经难觅踪影。一眼望过去,曾经的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的地方,如今只剩下生产人民币的工具以及不能换来人民币的残骸。诚然,我们需要发展经济,但一味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环境保护,其恶果已经呈现。从某种角度上说,其实我们都是导致动植物濒危灭绝的直接或间接凶手。



所以,如果我们不能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就算没有那几个小打小闹的捕猎者,我们那仅剩下的濒危动植物终究也是保不住的。


树上有条河


杀害野生动物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个道理我们都懂,这就是一条高压的电线。告诉我们不能触碰就连小孩儿也知道的道理。有些成年人却对于法律而不顾。偏要以身试法,这是谁也阻挡不了的。等到事情发生了以后别再说自己被判了多少年?就因为打野鸡这件事情。觉得自己很亏其实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只要伤害野生动物的就要被判刑的。你做出了这件事情,背叛也是。应该的。因为作为一个成年人,都是有理智有思想。可以偏要去这样做。这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是饶怨不了你这种行为的。所以说男子打野鸡这个行为被判刑。大家也不要为他鸣不平。为啥感觉到不值?因为他真的是对于法律太轻蔑了,这样的人就应该吸取教训。



伊春美食美客


第一,明知是保护动物就最好别贪吃!

第二,抓到野生动物,不管是不是保护动物,不能炫耀,做好保密工作,不留照片和视频,不给任何人说!

第三,有对野生动物和保护植物打主义的,不能得罪周围的人,免得被举报!


至尊聊神一一宸临


什么都敢吃,早晚会把大自然的动物吃完。不怕得病,罚的好,但判刑是否重点。现在有些人病从口入,把中国国内的吃完,然后从国外走私回来接着吃,什么时候把全世界上的动物都吃干净,什么时候算自取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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