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转变工作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建设年”活动要求,严格执行省政府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的“十不准”规定,扎实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规范审批程序、优化调整审查环节、简化减少要件材料、不断提升行政效率,全面落实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的理念和目标,积极高效服务矿业权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结合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矿业权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包括“优化核查程序,明确核查内容”、“优化审批事项,规范审查行为”、“优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其他事项”4个部分,共计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优化核查程序,明确核查内容。一是将市县核查前置,明确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与相关单位协调开展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国土资规〔2017〕15号要求内容及与各级各类保护地禁止勘查开采区域位置关系;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核查后,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矿业权人出具核查意见,同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上报省厅;限定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时间为30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时间为10日。二是省厅内部协查通过政务系统实行并联会审,限定会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三是要求市县对即将到期矿业权建立与相关部门提前统一核查机制。

三、优化报件材料,提高审批效率。一是简化报件材料。明确除财政出资、非金属矿办理采矿权外,其余探矿权预查报告、普查报告不再评审备案;除新立、提升勘查阶段延续外,其余探矿权正常延续不再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除保留、申请采矿权外,探矿权正常延续、变更时,不再要求探矿权人提交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及查明储量登记书。二是规范报告审查事项。明确矿业权审批相关方案及出让收益评估全部委托矿服中心直接组织开展、地质报告全部委托评审中心直接组织开展,并明确评审费用纳入预算,不得向企业或编制单位收取。三是自加压力,压缩时限,解决矿业权审批相关方案、报告评审备案耗时长的问题。明确评审中心、矿服中心在受理相关方案、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在提交修改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出具最终意见;矿服中心在收到出让收益评估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选定评估机构,在1个月内完成评估;矿管处在受理报件后,5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齐全、符合规定的,及时提交厅务会议审议,在厅务会议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下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或补正告知书。

四、其他事项。主要是废止了部分我厅下发的矿业权管理文件,明确了文件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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