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恣意妄爲?讓他看看「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多高!

欠條和借條、定金和訂金、應發工資和應稅工資、補償金和賠償金…… 這些一字之差,你都分得清嗎?

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在勞動糾紛當中,出現的頻率是非常高的。雖然兩者在勞動糾紛當中都是要賠償一定的金額給員工的,但是在責任認定方面卻是有很大差異的,那麼這兩者到底有何區別呢?本篇給您做詳細解答!

老闆恣意妄為?讓他看看“賠償金”和“補償金”有多高!

一、本質區別

1、適用條件:支付補償金的條件比較簡單,強調的是向勞動者傾斜,而賠償金強調的是對損失的一種賠償。

2、主觀過錯:經濟補償不考慮主觀過錯,而賠償金是強調過錯責任的。

3、單向或雙向:經濟補償是單向的,而賠償金是雙向的,既有企業向員工賠償,也有員工向企業賠償。

4、法律性質: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的補償,而賠償金是對過錯方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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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情況不同:

1、適用經濟補償金情況: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分為以下7種情形: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情況: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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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算方式不同

1、補償金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按1個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基數×補償年限

2、賠償金的計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計算公式: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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