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那些事」如何解决农业类企业在IPO之路的“现金交易”拦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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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那些事」如何解决农业类企业在IPO之路的“现金交易”拦路虎

近期,证监会公布了“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在规范性问题中提到,“请分析人说明并披露采购过程中是否涉及现金采购,若涉及,请说明采购环节、支付对象、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和披露相关内部控制措施及有效性。”其中关于现金采购的问题再次被提出。在此之前,2017年8月21日,证监会在关于“如意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提到“请发行人补充披露经销商的管理政策、销售政策、信用政策以及退换货政策,具体销售流程,产品配送方式,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现金交易情形。同时,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公司各期与个人或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情况,包括采购、销售金额及占比;披露各期现金采购金额及占比;披露收款结算方式中与个人账户结算的金额及占比,说明公司现金交易相关内部控制是否有效、会计处理是否规范。”2017年8月7日,证监会在关于“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中提到,“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并披露公司在采购和销售中发生现金交易的环节及背景原因、主要现金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交易内容、交易金额及占比,并说明公司与现金交易相关的内控制度设计及有效性。”

根据证监会对以上三个拟IPO公司的反馈答复,我们不难发现,农业类公司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现金交易的真实性是证监会关注的重点之一,针对如何规范现金交易及其措施等方面,证监会要求拟IPO公司对现金交易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和披露,并要求其采取相关措施来降低其现金交易的比例。因此,对于农业类企业来说,现金交易问题是企业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也是必须予以规范的一个问题。那么如何解决“现金交易”这头拦路虎呢?我们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探讨:

1、农业类企业普遍存在现金结算比例较高的问题,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得到质疑

目前,我国部分农业类企业的销售对象或采购对象主要以农户为主,这导致企业在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只能大量使用现金结算的方式,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可用现金支付,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同时存在现金支付、个人卡结算等财务核算的问题,因为缺乏足够的交易证明和资金流转轨迹,交易的真实性难以得到证实。

农业类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如何解决现金结算的问题,通过对已上市公司的案例分析,我们看到农业拟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结算,POS机刷卡和第三方电子支付来减少现金结算的比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的潜在风险。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仅仅通过改变支付方式并不能解决根源上的问题,这当中可能会出现关于 “虚假交易”和“不真实交易”的质疑,公司各个内部相关人员可能会因为利益做出故意串通的舞弊行为,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障执行的有效性。

对于最终解决方案,我们需要把关键点放在内部控制和管理上面。第一,关于农业类企业的采购问题,实践中如果要规范,可以将采购对象调整为农村合作社或者经销商,这样在银行转账以及合同签订方面会显得有据可查,有效降低现金交易的比例。第二,通过制定有效、完整的采购和销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采取严格收付款等管理规范,加强对财务流程的完善,维持充分的记录并约束现金交易的相关人员,确保有真实的业务发生且不存在虚假捏造的机会。第三,为确保业务的准确性,需要企业制定相关的核查机制和独立的定期校对制度,复核交易业务的真实性和金额的准确性,以及相关凭证单据的完整性,并最终由公司独立的财务人员签字认可,保障执行的有效性和独立性。

因此,为满足证监会的监管需要,拟上市的农业类企业首先要重点关注现金结算问题,并解释现金结算占比偏高的客观原因,同时应说明和披露公司对解决现金结算问题做出的相关应对方案。

2、农业类企业存在免税的情况,“以票控税”的监管力度不强,存在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问题,导致成本、销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存疑。

“以票控税”是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遵循的基本原则,以企业在经营生产环节中通过开具或收取发票为凭证,来监督、管理纳税人缴纳税款。由于增值税流转于生产链条中的每个环节,一般工业生产企业可通过“以票控税”的方式对财务进行核查。而农业类企业的很多农作生产环节存在免税的情况,企业开具发票的意愿不强烈,使得企业在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现金结算同时不开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但是农业类企业拟上市,就必须面临更为严格的审核标准及审核制度,发票开具不规范直接导致企业成本及销售的核算难度加大,使得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及真实性存疑。因此,发票开具不规范,已成为农业类企业上市的重难点之一。

农业类企业发票开具不规范的主要原因是,缺乏规范的市场环境,上下游没有约束措施不一定会配合企业发票开具规范行为。因此,营造、培育规范的市场环境是规范发票开具行为的重中之重。由于农业类企业一般与农民合作,现金支付的农民采购费及劳务费等无法取得合法票据。创新“公司+合作社”的经营模式,可有效规范发票开具行为,降低发票风险。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性发展,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从增值税优惠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各地政府制定颁布了一批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具备开具发票的优势,可有效降低农业类企业发票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为企业规范发票开具打下坚实基础。

在外部环境逐渐改善的情况下,农业类企业应高度重视发票的内控管理。一、设置相关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做到日常管理过程中,有章可循;三、规范发票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等程序,严格控制工作流程,引导合规使用发票;四、加强内部审计,完善发票监督管理制度,使发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以防范、杜绝违规管理发票行为,维护企业效益。

综上所述,在目前的审核标准更加关注规范运行和财务核算的情况下,农业企业要想通过审核,就需要重视现金交易的问题并采取相关的措施和制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减少现金交易的占比和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以最大限度地确保采购和销售过程中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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