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8」重整计划,从表决到批准

「088」重整计划,从表决到批准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 088】重整计划,从表决到批准


一份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制定完毕了,不过,此时的重整计划在法律意义上是并没有成立的。重整计划只有经过法定表决程序,其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肯定性要求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成立。

重整计划的法定表决程序

重整计划草案首先应当报送人民法院,法院会在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依照利益群体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在表决的过程中,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的各项内容作出适当的解释,并且就债权人会议出席者提出的各种问题,给予

解答。【因为债务人或管理人是重整计划草案的设定者或拟定者,他们对其中的内容及其含义最为了解和熟悉,所以说由他们来作出说明和解释是最为适当的。】如果不作出适当的说明和解释,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能不能完全理解重整计划草案的含义和价值所在,难以判断公司或债务人企业的重整前景,从而难以清醒地予以表决。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表决分组如下: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即职工债权】;

(3)债务人所欠税款

(4)普通债权

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不代表一定要在空间和时间上实际分开进行,它强调的是分别计算表决票数,然后根据不同组别的表决情况,统计确定每一个组别是否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注意点1】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注意点2】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与人数无关。

学习了这么长时间的法律小学问,想必大家都已经建立了一个法律意识,那就是“成立”与“生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各自的法定条件。

而重整计划的生效必须在重整计划已成立的前提下,通过法院的审查与认可,获得批准。只有生效的重整计划才能成为重整程序进行的有效根据,但民主表决是生效的必备要件和必经环节,否则,重整程序的民主性和私权性则无从体现。

重整计划的批准程序

1.普通批准程序【先组内通过,再法院批准】: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意点3】如果债务人属于行政机关特别管制的行业,或者在我国属于特殊的国有企业,那么重整计划必须首先得到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或认可,否则法院也不会批准该计划。

2.特殊批准程序【未通过表决,法院强行批准】:

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并予以公告。

以上就是重整计划两种批准方式,若是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法律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就会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了。

泰和泰黄晓玲律师建议:

重整计划是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重整计划是否切实可行,直接决定重整的目标能否实现,也是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原则。

如何认定重整计划的可操作性,法律没有规定,但企业可以着重从重整计划的合法性、从企业市场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竞争能力、投资创新能力方面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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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泰黄晓玲律师:专注金融证券、房地产、民商事诉讼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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