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司提醒」牢記!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河南鄭州市民劉先生網購了3罐奶粉,卻發現沒有中文標籤,申請賠償未果後,將該店鋪告上法庭,要求該店鋪支付購物款的10倍賠償金。

北京海淀的李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了25瓶進口的日本清酒,他發現這些清酒外包裝上沒有張貼中文標識。於是,李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款。

雲南石屏的楊先生在某超市選購了6瓶進口紅酒,共花費900元。後發現紅酒外包裝上並沒有中文標籤,無法獲取紅酒的相關信息。遂將超市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退一賠十的責任。

注意!

以上訴求均獲法院支持

「小司提醒」牢記!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今天,“央視社會與法”要告訴大家的法律知識點就是: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進口食品應有中文標籤及說明書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小司提醒」牢記!進口食品無中文標籤,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消費者索賠要注意這幾點※

可索賠的情況→賣家無證據證明存在代購關係的不能認定為代購商品,產品屬於公開上架銷售可供選購的,應帶有中文標籤,否則應賠付十倍賠償金。

賣家無證據證明存在代購關係的,不能認定消費者購買的產品屬於代購產品,賣家將產品上架銷售,已經超出消費者個人行郵物品的範疇,屬於一般貿易商品,應當有進口食品的海關證明、出入境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等證明,且包裝上也應有中文標籤,賣家不能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產品合法來源的,應承擔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不可索賠的情況:

1.消費者明知所購食品是在國外製造形成,且無證據表明該食品對人體存在危害的,不符合主張十倍賠償的要件。

消費者在購買代購食品時已明確知道食品是在國外製造形成並“轉賣”至國內,且對食品的相關信息也有充足認知的,應認定其對商品無中文標籤是有預期的,不存在被誤導消費的情形。且消費者無相關證據證明購買食品存在對人體健康構成危害的事實,其主張十倍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2.產品系賣家在國外根據消費者指定代購,且消費者也未證明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法院對十倍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

代購產品系賣家在國外根據消費者指定代為購買的,消費者也表示在購買時已知曉其要購買的商品是在國外市場進行銷售,且其無證據證實商品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的,則消費者不能因產品無中文標籤主張十倍賠償金。

3.賣家在明確提示產品為代購商品無中文標識後,買家仍要求繼續發貨的,應認定賣家的行為未對消費者構成誤導。

賣家在銷售過程中提示消費者產品無中文標識為代購商品,消費者仍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賣家已履行了相關提示義務,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溫馨提示

賣家在銷售過程中提示消費者產品無中文標識為代購商品,消費者仍堅持繼續履行合同的,應視為賣家已履行了相關提示義務,未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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