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海關單證材料由132種縮減至40種,修改或廢止84部規章

海關總署近日公佈了《海關總署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0號)和《海關總署關於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41號),通過修改或者廢止84部現行規章,大幅精簡海關單證,將要求企業和群眾提交單證材料的種類由132種縮減至40種(精簡比例達到70%)。

關於精簡單證的有關原則

海關總署在精簡單證方面確定瞭如下原則:

一、不屬於海關監管所必需的單證,一律取消;

二、海關可以通過與其他單位或者部門聯網獲取的單證以及海關可以自行查詢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

三、海關出具的且不需要簽註作業的單證,企業無需提交;

四、其他管理環節已向海關提交的單證,企業無需重複提交。

上述原則不僅是本次精簡單證的基本遵循,同時也是今後海關新設立單證要求的審核標準。

通知|海關單證材料由132種縮減至40種,修改或廢止84部規章

關於精簡單證的主要類型及有關情況

海關現行規章中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交的有關單證和材料共計六大類132種,主要包括身份資質證明、海關出具單證、主管部門核發單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場所權屬證明和商業單證。海關總署根據上述精簡原則,對這些單證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

經過本次清理,取消行政相對人提交的單證材料92種,保留單證材料40種,主要包括以下兩類情形:

一、海關與相關管理部門無法通過聯網獲取有關信息,海關自行查詢存在一定困難且容易影響行政效率。譬如,《海關關於來往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物品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運輸企業辦理小型船舶備案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的“交通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進口可用作原料固體廢物的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的“環保部門批准從事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的書面證明文件”。

二、海關在辦理業務過程中需要對有關單證進行簽註作業,行政相對人提交此類單證是其辦理相關業務的必經程序。譬如,《海關關於轉關貨物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轉關貨物收貨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提交的“《海關境內汽車載運海關監管貨物載貨登記簿》或《船舶監管簿》”。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保留單證隨著海關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聯網核查以及海關自身通關作業無紙化改革的深入推進,一旦條件成熟,將不再要求企業提交。

精簡單證的相關工作

在精簡上述單證材料的同時,海關總署在規章修訂過程中,還就進一步提升精簡單證改革成效、增強企業獲得感和滿足感作出如下制度安排:

一、全面刪除了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紙質單證的“紙質”字樣,不再限定提交單證的具體形式,不再要求必須提交紙質單證;同時,對於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的照片或者文件也刪去了“一式幾張”、“一式幾份”等明顯帶有紙質文本特徵的數量要求,為下一步海關全面實現作業無紙化、單證電子化在法規制度層面掃除障礙、鋪平道路。

二、全面刪除了現行規章中海關要求驗核企業提交單證原件的規定,在企業傳輸電子數據可以滿足海關監管需要的情況下,不再要求企業向海關交驗單證原件,企業可以通過“互聯網+海關”一體化辦事平臺,足不出戶辦理有關業務,將企業“最多跑一次”變為“一次不用跑”。

三、全面刪除現行規章中要求企業提交單證材料的兜底條款,海關確需企業提交的單證材料必須具體列明,進一步規制海關自由裁量權,提升企業對海關單證要求的可預期性。

通知|海關單證材料由132種縮減至40種,修改或廢止84部規章

關於整體廢止的規章

海關總署除集中修改82部規章外,還整體廢止了兩部規章:

一部是《海關對出口退稅報關單管理辦法》(1991年施行),該部規章出臺時間較早,規範內容簡單,且被此後出臺的《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以及相關總署公告所覆蓋,並根據形勢發展和改革需要作出較大調整,上述規章的現有規定對於實際工作已失去指導和規範作用,故予以廢止;

另一部規章是《出入境檢驗檢疫標誌管理辦法》(2000年實行),主要規範對進口食品和消費品加施檢驗檢疫標誌相關工作,隨著形勢發展和執法要求變化,目前已不再加施檢驗檢疫標誌,該部規章失去存在價值,一併作廢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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