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我們常說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喝酒後少部分人會做出一些

讓常人匪夷所思的舉動來

這名男子的膽到底有多"壯"?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2018年6月22日晚,內蒙古高速交警察素齊大隊在薩拉齊高速出口開展夜查行動,一輛轎車行駛至執勤點被民警攔下檢查,當民警靠近時聞到了該駕駛員身上有一股非常濃重的酒氣……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每個公民都有配合警察執法的義務,但這高某偏偏選了一條“奇葩之路”。

駕駛員高某醉酒駕駛,不但不配合交警執法還毆打執法民警,在土右旗公安局溝門派出所的協助配合下,連夜將高某傳喚至溝門派出所,通過視頻指證以及詢問,高某對其以暴力阻礙交警執法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高某也許是藉著酒後“壯膽”,但其酒後駕駛車輛並阻礙執行公務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目前,高某已被土右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敲黑板,劃重點啦~

該!酒駕、暴力抗法……一男子被刑拘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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