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持股平台二三事

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持股平台二三事

西姆股权激励研究(ID: ximutouzi)

作者 | 西席老师

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持股平台二三事

前言:

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徐怀玉院长曾经在西姆研究院股权激励落地实操班上分享过

原文中此处为链接,暂不支持采集

,提到股权控制权分成三类:

  • 第一是股大者为王;

  • 第二是同股不同权的设定;

  • 第三是借鉴国外的一些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工具,实现对企业的控制。

本文所述方法,主要涉及第二、三类控制权,Enjoy:

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持股平台二三事

一、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形式主要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1≤X≤50人。其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同时作为股东会的成员构成,对经营目标的决策权和公司分红的收益权。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2≤X≤200人。其中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当然享有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同时作为股东大会的成员,按所持股份比例对经营决策有投票权,按所持股份比例对公司分红有收益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体系内,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同股不同权”,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同股同权”。这就为持股平台的股权与控制权分离提供了法律支撑。

▌二、借助合伙安排

除公司以外,还有一种法人组织: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为2个以上合伙人(无人数限制)出资成立的组织,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企业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出资成立的组织,GP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大白话即为:GP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运作,LP履行出资义务,而不得插手日常事务管理。

如何以较小股份实现较大控制权?——持股平台二三事

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规定分工明确,为持股平台提供有利支撑。

▌三、为了保障公司、创始股东的利益,统一管理激励对象,通常给予其间接股份

西姆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实股激励时,不提倡激励对象直接持股,而应纳入持股平台统一管理。持股平台的形式选择就颇为重要。常见的为有限合伙,例如上海绿地集团。也有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例如江苏某钢管公司,则搭建了2个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持股平台。

无论有限合伙还是有限责任,均涉及到出资人出资事宜。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股东)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激励对象。公司章程中除了必须规定的事项,还可以增加一类条款来保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例如“各股东的表决权比例”,假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持股10%,通过增加约束条款,可以使实际控制人享有10%的大部分或者全部的表决权。

有限合伙的GP一般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有限合伙人为激励对象。采用有限合伙形式的持股平台无需新增条款,因GP法定的权利就赋予了其控制权。

假设有限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比例(比如10%),可以归结为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表决权(增加了间接持股的10%),但仅需部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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