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有遗产的地方就有继承纠纷。现将近期接到的四则继承纠纷法律咨询分析如下:

案例一: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案情简介

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黑云和白土生有一女虎妞,且收养一子二娃,二人共有房屋一套。黑云去世后,留下遗嘱:房子由白土一人继承。白土年迈,女儿虎妞亲自照料,为白土养老送终,白土未留下遗嘱。养子二娃一家从未探望过白土,后来二娃也去世了。时隔多年,养子媳妇翠花带着自己和二娃的儿子小明去找虎妞分房。虎妞认为:"二娃一家从未照料过老人,翠花和小明去要房简直是无理取闹,他们根本就没有继承权。"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养子媳翠花和养子的儿子小明是否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白土的遗产?

第一,白土未留下遗嘱,因此,本案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二条规定,从白土去世时继承就已经开始,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养子二娃和亲女虎妞都有权作为白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虽然养子二娃未尽赡养义务,但其也没有实施

《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二娃依旧有权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虎妞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养子二娃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话,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三,养子二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但他从未放弃过继承白云的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二娃的继承人翠花和小明有权继承其被继承人二娃应得的遗产份额。当然,本案还得看"时隔多年"具体是几年,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翠花和小明如果要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本案中黑云去世后,根据其遗嘱,其名下的财产归白土所有。该遗嘱属于黑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黑云对房屋享有的一半产权也归白土所有,白土此时享有该房屋的完整产权。白土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的规定,其名下所有的房屋由虎妞与二娃继承。在暂不考虑虎妞赡养被继承人等情况的前提下,原则上为各占50%。二娃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房屋50%的产权由翠花和小明所有,分别占有房屋产权的25%。因此,本案中的丧偶养儿媳翠花基于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可以向虎妞要求分房。但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未赡养父母等情节,其实际所能分得的房屋产权少于原则上可得的份额。虎妞一方也可以通过提出金钱补偿等方式来避免房屋产权的分散。

案例二:兄弟姐妹间可以相互继承吗?

案情简介

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黑土和白云生有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黑土、白云去世后留下一套老宅由二儿子狗娃继承。大儿子多年前就去世了,菜花和狗娃经常互相探望。前不久狗娃病逝,由社区将其火化。狗娃一生并未婚娶,也没有子嗣。现菜花想继承二哥狗娃的房子,她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狗娃的父母去世了,狗娃又无子嗣,其也没有留下遗书,其妹妹菜花此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其二哥狗娃的遗产。由于大儿子多年前去世,远远早于二儿子狗娃。因此大儿子不享有二儿子狗娃去世后的财产继承权,大儿媳也无权要求继承财产。

案例三:遗嘱继承纠纷

案情简介

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土黑云白有三子两女,共有一套房屋,土黑去世后将房屋留给云白,未留下遗嘱,次子和幼子一直和母亲住在一起,后来次子也去世了,云白立下遗嘱:该房屋由长子、幼子、长女、次女继承,并由长子决定遗产分配份额。云白去世后,因幼子经济困难,长子承诺房屋由幼子一人继承。因不配合办理房屋登记,幼子把长子、孙子、长女、次女四人告上了法庭。孙子得知后表示自己从来不知道这件事情,而且也从未争过房子,凭什么要告自己还要让自己承担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

案涉房屋为土黑和云白的夫妻共同财产,云白虽然留下遗嘱,但其无权处理土黑的那部分遗产,土黑的那部分遗产依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比如:就孙子而言,依据《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孙子依法有权继承案涉房屋的十分之一的份额。

至于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

案例四: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老刘老李夫妇共有一套房子,育有一子小刘一女小李。1992年老李去世,没有遗嘱。小李放弃继承属于母亲老李的那半房产,另外,小刘和小李商量后,小李愿意放弃继承属于父亲老刘的那半房产,并由小刘给小李支付2000元。1993年老刘、小刘、小李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公证的主要内容为:"小李放弃继承父母的房产,小刘继承父母的房产。"2002年老刘去世后,小刘即将房屋变更登记在自己名下。现政府进行房屋拆迁,小李主张房屋也有自己的继承份额,自己也要分一部分拆迁补偿款。

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案件焦点

1.小李放弃继承后可以反悔吗?

2.小刘给小李支付了2000元没有任何凭证,小李放弃继承有效吗?

案例分析

遗产处理前,如果小李对放弃继承权反悔了,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小刘有异议的情况下,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人民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非经法院认定程序,继承人不能自行恢复。而且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遗产处理之前提出,如果遗产已经分割处理完毕,成为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放弃继承的公证能否撤销,依据《公证法》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没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没有能否撤销的问题。

本案中小李放弃继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经过了公证,没有撤销公证的理由,而且遗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小李反悔,其继承权是不能恢复的。因此,对于像小李这样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时需谨慎,既然放弃了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要再耿耿于怀。另外,对于小刘这样的继承人,既然小李同意放弃继承,可以要求其在继承开始后进行公证,也可以在继承开始前让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明确表示自己的意思时,立下有效遗嘱(最好是公证遗嘱)。

小结

近年来,房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许多兄弟姐妹也因此形同陌路,乃至反戈相向。首先,为了避免家庭纷争,建议父母在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明确表示自己意思的时候,留下清楚有效的遗嘱,最好能进行公证。其次,兄弟姐妹之间对父母财产的继承有异议的,建议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必要时要通过法律手段,例如通过诉讼来及时解决财产纠纷。最后,即使自己的亲人因继承纠纷将自己告上法庭,也并非意味着兄弟姐妹感情的破裂,有时通过诉讼的方式仅仅是为了高效清楚地解决财产纠纷,从而有助于及时办理房产登记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第五十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第五十一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39号 ,自2006年3月1日施行,2015年修改)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丧偶养儿媳享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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