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丨公司法但書條款大全

但書條款,又稱但書,是對前文所作規定的轉折、例外、限制、補充或附加條件的文字,屬於法律條文中的一種特定句式。 如《公司法》通篇多次提到“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些條款通稱為但書條款。可以說,但書條款與公司章程一脈相承, 同樣能夠充分體現公司自治。

你猜《公司法》中又有多少但書條款呢?

(答案文末揭曉)

鍾秀勇老師在講課的時候經常說:“有原則就有例外,我們不僅要知其一還要懂其二,不僅要掌握一般原則還要熟悉例外規定。“為方便學習,現將《公司法》中的但書條款梳理如下:

(為方便閱讀,按照《公司法》順序逐一梳理,法條原文為黑色斜體,分析部分為藍色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1.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經營範圍,但經營範圍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章程規定後要進行登記,登記後公司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來改變經營範圍,但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登記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公示,正所謂“戴著鐐銬跳舞”,公司自治也是有限度的。

2.第十五條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對外投資,且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3.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13年公司法修訂最大的一個特色就是引入了股東資本認繳制,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仍然可以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行規定,而且只要其規定了就得遵循。

4.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東既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非貨幣財產出資。使用非貨幣財產出資至少應滿足兩個要件:一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二是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就不能用來出資。

5.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股東在背景、能力、資源、訴求等方面均會有所差異,有的股東並不看重對公司的實際控制,願意從治理結構上讓渡一部分權力,但同時希望在紅利分配上做適當傾斜。對此,公司法原則上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和在增資時優先認繳。但同時充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允許股東以約定方式改變紅利的分配規則和優先認繳出資規則。

第二節 組織機構

6.第四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召開股東會會議原則上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規定、全體股東也可以另行約定。

7.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原則上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規定其他行使表決權的方式。

8.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是股東會行使權力的具體途徑,除《公司法》規定外,公司章程可以進行規定。

9.第四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其成員為3-13人。但並不是所有的有限責任公司都必須設立董事會,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10.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11.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在《公司法》中有很多規定,《公司法》未規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

12.第四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本條列舉了經理的7項具體職權,除此之外董事會可以授予經理其他職權。但是如果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作了規定,就依照公司章程。此處,公司章程的自治度是非常高的。

13.第五十五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在《公司法》中有很多規定,《公司法》未規定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

第三節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

第四節 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15.第六十七條 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16.第七十條 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17.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很強的人合性,股東間的彼此瞭解、相互信任是合作的基礎。基於此,當股東間轉讓股權時,因不會引入新的股東,故無需其他股東同意。當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因會引入新的股東,故賦予其他股東優先受讓以排除新股東進入的權利,但同時又設定此類優先受讓應是“同等條件下”的,以防止轉讓人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公司法在設定了一系列轉讓規則之後,允許股東不按公司法設定的轉讓規則處理,而由股東約定新的轉讓規則並在公司章程中載明。這意味著,只要股東對股權轉讓規則在章程中有了明確約定,即可按約定方式轉讓。根據實際需要,股東的約定可能使轉讓更加簡化,甚至簡化到無需徵得同意、無需通知;也可能使轉讓變得更加複雜,甚至限制部分股東的轉讓股權。

18.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原則上允許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股東資格由繼承人繼承,但公司章程可以規定不允許繼承。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 設 立

19.第八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實繳、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第八十四條 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第九十一條 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二節 股東大會

22.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為獨立法人,其股東應為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否則會導致公司與其股東之間人格難以區分。因此,公司雖然可以依法取得自己的股份,但不能依其所持股份享有表決權。

第三節 董事會、經理

23.第一百一十條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後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節 監事會

25.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

第一節 股份發行

26.第一百二十七條 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於票面金額。

27.第一百三十一條 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第二節 股份轉讓

28.第一百三十九條 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

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9.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註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原則上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法律規定了四種例外情形。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將使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混淆了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法律關係,非常容易產生公司的董事或者經理等人員利用負責公司運營的權利,通過其所實際掌握的公司擁有的本公司股份影響公司決策,損害公司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的情況。同時,允許公司擁有自己的股份,就使公司可以方便地利用其所掌握的內部消息進行股票操作、操縱公司股票價格、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損害其他投資者特別是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此外,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將使該股份所代表的資本實際上處於虛置的地位,違反了公司資本充實的原則。因此,各國公司法一般都對公司擁有本公司股份進行限制,原則上禁止、特殊情況下允許。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第七章 公司債券

30.第一百六十二條 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髮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

第八章 公司財務、會計

31.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除了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外,按照股東實際繳納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外,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2.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轉增前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的公積金是按照特定的目的提留的,使用時應當做到專款專用。如果公積金的使用違背提取目的,不僅將很難發揮應有的作用,並且會損害公司的股東或者債權人的利益。資本公積金應用於維持公司的資本充實,不得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九章 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

33.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後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34.第一百八十六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清算期間,公司依舊存續,公司作為法人的資格並沒有消滅,從法律上被視為為進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這時公司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進行與清算有關的活動,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十一章 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

35.第一百九十二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准後,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36.第一百九十三條 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並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

37.第二百零七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章 附 則

38.第二百一十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佔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

39.第二百一十七條 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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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共有218條,但書條款有39條,佔比17.9%。39條但書條款中涉及公司章程的有18條,佔比接近50%,再次說明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現再進行如下歸納:

1.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2.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李飛,王學政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中國物價出版社2005年版。

本期校對:羅 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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