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還原:集資詐騙 or 非法吸存,區別在哪?

日前,大名鼎鼎的中寶投資集資詐騙案件入選了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大量犯罪細節公佈,今天,我們就根據這個案件,一起來揭開虛假標的的真面目。

中寶投資案件的主角是周輝,他於2011年註冊成立了中寶投資公司,並擔任法人。

中寶投資運營模式為,借款人在中寶投資平臺註冊、繳納會費後,發佈標的吸引投資人投資;投資人則通過銀行匯款、支付寶、財付通等方式將投資款匯至周輝公佈在網站上的8個其個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借款人可直接從周輝處取得所融資金,項目完成後,借款人返還資金,周輝將收益給予投標人。

注意,當時沒有銀行存管,投資人的錢款也不是一對一對應到借款人,而是8個周輝個人賬戶或第三方支付平臺。

在運行期間,周輝用這種方式給17個借款人提供了170億元的融資服務,但部分借款人還不上錢了,公司虧損。

於是周輝就用本人真實身份在平臺註冊了另個會員,另外還虛構了34個借款人,並用虛假身份發佈了大量虛假抵押標、寶石標等,支付投資人約20%的年化收益率及額外獎勵,吸引投資人過來投資。

進來的錢呢,並沒有到公司賬戶,全部由周輝個人掌控,除部分用於歸還投資人到期的本金及收益外,其餘則用於個人活期儲蓄,同時大肆揮霍。如:花費6600萬元購買20輛豪華跑車,花2800萬元用於服飾、旅遊等生活開支,花費3200萬元用於購置房產……

案件信息顯示,2011年5月至案發,周輝通過中寶投資網絡平臺累計向全國1586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共計10.3億餘元,除支付本金及收益回報6.91億餘元外,尚有3.56億餘元無法歸還。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周輝控制的銀行賬戶內扣押現金1.80億餘元。

此案件最終判決結果是: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周輝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返還各集資參與人。

案件還原:集資詐騙 or 非法吸存,區別在哪?

此案件一共經歷了兩次審判,一審爭議的地方在於:周輝到底有沒有構成集資詐騙罪?

一審判決時間是在2015年8月14日,當時周輝本人及其辯護人並不認為自己構成了集資詐騙罪。

與其他P2P問題平臺不同的是,中寶投資從成立到平臺停運,從未出現過投資人資金未兌付問題,周輝及家人對投資人損失的賠償問題上一直都很積極,甚至希望相關部門儘早變賣被扣留的車等相關財產,防止貶值。

一些投資大戶也認為周輝沒構成詐騙罪,認為如果周輝不被公安機關帶走調查,中寶投資資金鍊不會斷裂可以繼續運轉下去。

這裡我們要來講一下集資詐騙,它與非法吸存同屬於非法集資,但區別在於集資詐騙存在主觀的非法佔有,也就是說集資詐騙比非法吸存罪名更重。

此案件中的周輝,本人主觀上認識到資金不足,少量投資賺取的收益不足以支付許諾的高額回報,沒有將集資款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而是主要用於個人肆意揮霍,主觀上對集資款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所以構成非法詐騙罪。

後來案件經歷了二審,原因是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周輝非法集資10.3億餘元,屬於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情形,依法應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審判決量刑過輕。

2015年8月24日,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被告人周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量刑畸重,應判處緩刑。

不過在二審期間,也就是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關於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的規定。

所以最終結果是,2016年4月29日,二審法院作出裁定,維持原判。

而現在,在網貸平臺頻繁爆雷的當口,此案件入選了最高檢指導性案例,正好給問題平臺一些威懾作用。

P2P必須明確信息中介的性質,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歸集資金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集資詐騙相比非法吸存罪名更重,如果平臺發佈虛假借款標,將資金輸入P2P平臺關聯企業,或者用於自身消費,均屬於集資詐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