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2日,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发出关于《佛山市城镇新建住宅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公开征询公众意见。
办法提出:
佛山新建商品房需同步配建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设施;
配建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小学千人学位数不低于80座,中学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配建教育设施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属地政府,禁止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等。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
新建住宅区包括:
新建商品房
保障性住宅区
教育设施:
幼儿园
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
适用要求
办法提出,新建住宅区需同步配建幼儿园和中小学等教育设施:
配建教育设施的验收必须与开发项目的首次验收同步进行。
配套教育设施未与住宅区项目同步建成的,或者建设不符合规划条件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发规划条件核实,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配建指标
幼儿园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小学千人学位数不低于80座
中学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
教育设施的用地标准、服务人口规模和配置要求等应按照《佛山市公共设施配套标准》确定。其中配置要求强制性规定初中设300学位/万人;所/3-5万人;小学设600学位/万人;所/1-2万人;幼儿园300学位/万人;所/0.5-1.5万人。
预留教育设施规划用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基础教育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对教育设施的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设置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
拟出让的新建住宅区项目土地不具备单独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条件,确定规划条件前,应由各区教育部门根据教育设施建设专规规划的要求,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确定教育人口统筹方案。
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
办法提出,配建教育设施属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由住宅区建设单位代建,经验收合格后,无偿将产权移交属地政府。
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配建教育设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属地政府提交书面移交报告书和移交材料。
教育设施移交后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投入使用,禁止将配建教育设施进行分割、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
不得虚假宣传购房送学位
办法提出,住宅区建设单位具有告知义务。
经批准预售或现售的项目,住宅区建设单位须在销售现场对配建教育设施的位置、面积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在预售、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配建教育设施的权属,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公示时间
自 2018年 6月23日至2018年6月29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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