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以前,還在讀本科的時候。有一段時間,學校準備舉辦大型文藝活動,因此連續排練了很多天,排練的時間多集中在沒有課的晚上。有的女生不住校,排練結束後已經三更半夜,打的回家。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我負責送她們去學校門口打車,我們想盡量選擇女司機開的車,然而午夜時分,上路的女司機寥寥無幾。為了不浪費更多的時間,只能等到一輛就立刻上車。

那個時候智能手機還沒有普及,身邊很少有人用。每每出租車靠邊停車以後,我都會特意轉到車尾記下車牌號,車子絕塵而去之後,我把記下的車牌號用短信息的方式發給乘車的女生。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我告訴她們,如果萬一司機見色起意並且意圖不軌,那你把手機信息拿出來給他看,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告訴他人生在世要懂得權衡利弊,為了滿足一時的慾望,失去名譽和自由不值得,而且一旦犯下這種罪行必將殃及家人,到時候父母無顏見人,子女亦受侮辱,當不了兵、入不了黨、考不了公務員。

萬一他對此置若罔聞依舊一意孤行,而你又實在沒有能力和機會逃脫,事後他心生歹意,打算殺人滅口,這個時候你還得“信誓旦旦”的和他講,發生這種事你羞於啟齒,絕對不會報警,只是這種話基本不會有人信。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但這並不重要,你可以繼續跟他講道理,這種情況下殺人也起不到“滅口”的作用,因為車牌號已經被記下,而如果不殺人,根據刑法規定只會被判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一旦出了人命,警方勢必會全力追查,而不出人命的話,不要說自己不會報警,即使報警,警方抓到人以後也只是三到十年有期徒刑,不至於去吃槍子。

忍辱負重的說這麼多,就是為了在受盡屈辱以後,尋求一條生路,畢竟活著才是最重要的,人只有活著才有無數種可能。

我對她們說到了這一步,依舊無法說服歹徒放下屠刀的話,那我就只能祈禱警方憑藉著車牌號這個線索早日破案,抓到兇手,為你們報仇雪恨了。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說這些看起來,像是打趣,著實有一種站著說話不腰疼的節奏,因為在那種災難中,期待受害者保持如此理性如此冷靜,幾乎不可能。

但如果歹徒知道,在我國刑法中,對於普通情節的性侵犯罪,法定刑是三到十年。而如果事後殺人,這就不再是一個罪,而是分別構成了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理所當然的會被判處死刑。知道了這些歹徒在性侵以後,有更大的幾率不會選擇殺人。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在河南鄭州空姐遇害案中,兇手劉振華明知作為滴滴平臺的司機,在平臺上已經留下了自己的身份信息,如果犯罪很快就會被發現,無所遁形,但他依然伸出了魔掌。

他在性侵空姐以後,殘忍了殺害了空姐,之後跳河而死。關於他跳河的動機,他已經死了,所以無從得知。可能是因為希望藉以逃生,意外溺亡。也可能是因為知道自己身負命案,難逃一死,畏罪自殺。我個人更傾向於後一種可能。

這意味著,他是知道“殺人者死”的,而當初倘若他知道不殺人就不會死,他還會不會痛下殺手呢。我認為,從大概率上來講並不會,除非是因為遭遇了激烈的反抗,倉皇失措。

假如劉振華知道刑法的這條規定,還會對空姐痛下殺手嗎?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

人們普遍認為,刑法的這條規定太輕了,讓那些惡徒以並不沉重的代價進行犯罪。但我們要知道,如果規定但凡犯此罪者一律處死,誠然可能會使罪犯的人數變少,但必將把受害者推向更加危險的境地。其實,我個人是比較贊成韓國推行的“化學閹割”這種刑罰。

當一個女孩遭遇這種磨難時,如果希望她們去告訴兇徒如果不殺人就不會死,顯得太不近人情。然而這種罪惡卻並不罕見,並且看似呈高發態勢,所以如果不幸遭遇,不管說什麼或者做什麼,最重要的目標都是活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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