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她註定不會在地獄中過年了

早前有很多自媒體作者寫文章討論,杭州保姆縱火案的始作俑者莫煥晶,今年會不會去地獄當中過年,如今這一問題有了眉目。今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莫煥晶死刑。莫煥晶構成放火罪及盜竊罪,其中放火罪的刑罰是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盜竊罪的刑罰是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1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1萬元。

該判決為死刑立即執行而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既然是立即執行,是不是意味著莫煥晶立刻就會被槍斃或者注射死,然後在地獄中度過年呢?並不是。

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她註定不會在地獄中過年了

因為我國採取兩審終審制,莫煥晶作為被告人如果對死刑的判決結果不服,可以自接到判決書次日起的十日內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是莫煥晶的法定權利,法律明確規定,上訴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所以縱使莫煥晶十惡不赦罄竹難書,但只要其提出上訴,法律依然保障其上訴權。

而一旦莫煥晶上訴,由於其一審的判決是死刑,所以浙江省高院必須就此案件開庭審理。在審理期限上,原則上要在兩個月以內審結,因為本案上訴人一審被判處死刑,所以浙江高院如認為案情複雜,則可以再延長兩個月也就是在四個月內審結,如果四個月內依然無法審結那麼在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以後可以繼續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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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有信息來看,莫煥晶顯然是不想死的,即使出於求生的本能,估計她也會垂死掙扎提出上訴的。一般說來類似這種舉國關注的大案要案,一審的庭審就事實及證據方面的審理必然十分充分,且判決結果也非常慎重,往往初審和終審法院之間也會就結果形成某種默契,所以莫煥晶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被改判的可能性比較小。

但二審需要時間,整個流程下來,即便二審不需要延長,也不用兩個月但是年前審結是不可能的。況且年前莫煥晶都未必提起上訴,對她來說在10天期限的最後一日,再提出上訴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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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莫煥晶自知上訴無望,也不想在苟延殘喘放棄上訴呢?首先不提上訴也得等10天的上訴期過去,在這個期間被告人未以任何方式提出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但由於莫煥晶被判處的是死刑,而死刑不是杭州中院判了立即執行就能立即執行的,人命關天,即使是一個惡人,也必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後才能決定是否真正執行。

如果莫煥晶在規定時限以內不上訴,那麼此案應由浙江省高院進行復核。如果浙江省高院在複核的過程中不同意判處死刑,則應該提審或者發回杭州中院重審。如果浙江省高院同意判處死刑,那麼則繼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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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最高人民法院在核準莫煥晶是否應判處死刑時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意判決死刑則可以發回重審或者直接改判。

可見死刑複核及核准又將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快則三個月慢則半年甚至一年。最終若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立即執行死刑,那麼杭州市中院在接到最高院死刑執行的命令以後,應該在7日內交付執行。

但是如果在執行前發現對莫煥晶的判決可能有錯誤、莫煥晶在此期間揭發了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再或者莫煥晶懷孕的,那麼又應該立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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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代表正義的國家公權力機關剝奪一個公民的生命時,兜兜轉轉慎之又慎,莫煥晶可以在分秒之間殘忍的奪取四個人的生命,但國家欲讓其付出代價,過程則尤為複雜,當然這也是法治進步的表現。只不過不管怎麼說,今年莫煥晶是註定無法在地獄中過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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