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後,法院: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看了這個消息後,還能有多少私家車去跑滴滴的。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後,法院: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私家車用來跑滴滴,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是否理賠?法院判決告訴你,保險公司只承擔交強險賠付,不承擔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後,法院: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什麼意思呢,就是你私家車只要跑滴滴了,但是你的車沒有買商業保險,原來買的什麼全險不包含營運範圍內。

東莞的一位肖某在載運一個乘客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拒賠,最後狀告保險公司索賠7萬多元。保險公司認為事發時肖某在從事“滴滴”網約車運輸服務,故公司無須承擔肖某的商業保險的賠償責任。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後,法院: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近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肖某事發時在從事營運服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賠付肖某2000元,至於肖某曾購買的商業保險,保險公司則無需賠付。該判決日前已生效。

30多歲的肖某在長安鎮一家企業工作,他稱,去年11月24日下午,他駕駛私家車回廠,在經過虎門鎮陳村連馬路34號路口時,為避讓其他車輛,他的車子衝進一個工廠,事故造成他的車嚴重受損、車上同事受輕傷,工廠圍牆及保安室也嚴重受損。

今年2月,肖某向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對方賠償其損失79398元,其中包括車輛損失維修費43000元、損壞樹木賠償款1000元、房屋損壞賠償款20148元、鑑定房屋損壞賠償評估費950元、吊車費1500元、拖車費300元、誤工費5000元、生活費3500元以及賠償乘客費用3000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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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說法

車輛從事營運未告知

對於肖某的起訴,保險公司稱,肖某為滴滴出行司機,涉案車輛註冊為滴滴網約車,肖某故意隱瞞了其提供網約車服務的事實。

保險公司認為,涉案車輛投保的是非營業性質車險,而事發時該車是在從事營運行為。車輛因從事網約服務導致出行路線不固定,出行頻率提高,在途時間加長,使用範圍及行駛區域擴大,勢必顯著增加車輛的危險程度,事故概率也會顯著提高。肖先生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從而導致危險程度增加,可是並未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且營運中發生的事故不屬於非運營商業險的保險範圍,故保險公司無須賠償肖先生商業險部分的保險金。

保險公司提出,公司只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對樹木賠償款、房屋損壞賠償費、鑑定房屋損壞賠償評估費承擔賠償責任。對吊車費、拖車費、車輛損失維修費不承擔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對乘客醫療費、誤工費不承擔車上人員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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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說法

只支持交強險賠付

法院經向滴滴運營平臺調查證實,肖某在事發前一年開通了網約車服務,一年接單539宗,事發當天有3單順風車合乘記錄。事發時,車上乘客手機號、行程地點、時間等與當天的合乘記錄信息相互吻合。在肖某未能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其事發時正從事網約車服務。

私家車跑滴滴出事故後,法院: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償

法院認為,保險費與車輛的危險程度是對價關係,自用車輛風險小則保費低,營運車輛風險大則保費高。眾所周知,網約車屬收費服務,肖先生在事發前一年開通網約車服務,有收費的意圖和事實,且與乘客之間無特別關係,符合車輛營運的特徵。其營運行為致使車輛使用頻率、行駛里程等顯著增加,危險程度也隨之增加。

法院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合同解除的,應當將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訂立合同時或訂立合同後,肖某應如實告知保險公司車輛的營運情況,而肖某未能履行以上通知義務,且營運行為導致危險程度增加,保險公司主張免賠的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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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範圍內賠付肖某2000元,駁回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家用”改“營運” 保險費不同

保險公司其實沒什麼錯,法院判的也對。畢竟有明文規定,險種說明。

看到這,還有多少開著私家車的滴滴司機以為自己買了什麼全險就能高枕無憂了?不管你是跑滴滴順風車,滴滴快車,一旦出事全部自己負責,別指望保險公司賠付,甚至從這件事情從看出,只要註冊了滴滴平臺的都存在出現事故後可能不會賠償的風險,需要出示證據證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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