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什麼原因,有些公司老闆明明欠著工人的薪水,他就是不給,具體原因不詳!
每年的年關,總有不少的工人,因為一年辛辛苦苦打工的工資沒有得到,多次催討無果後,上訪或做出過激的事,給國家、社會的安寧穩定造成了極大的隱患。國家對此也是非常重視,三令五申,可有些公司老闆充耳不聞,根本不當回事,依然我行我素。於是國家出臺了這條法律。
自國家出臺這一刑法規定後,許多公司老闆不敢再惡意欠個人工資了,為國家的安定團結營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勞動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的規定應得的勞動報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第二條 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燬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老闆”無論大,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不把民工當回事,那麼國家也會讓你嚐盡坐牢的苦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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