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的管辖原则如下:
一,已经立案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去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对于非诉讼法律事务,去申请人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初接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援助中心审查、决定。
具体事项可查各县(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指南。
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援助条例》(2003-7-21)第十五条规定,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协助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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