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行驶中,乘客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其他人一脚踢开乘客造成乘客死亡,踢乘客的人应该负什么责任?

柏拉图4799


谢谢邀请,因为案件事实交代的比较简单,所以推测方面可能不够完善,仅供参考,如有遗漏,欢迎指正!

第一个问题:乘客打司机和抢夺方向的行为定性。

根据题目的设定可以知道公交车正在行驶的过程中,那么很显然,乘客抢夺方向盘和殴打司机的行为会严重危害到公交车上的乘客安全以及道路上其他车辆及行人的安全问题,这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刑事犯罪!

第二个问题:乘客脚踢乘客的行为定性:

这一脚踢上去究竟算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还需要根据具体的细节来看,所谓防卫过当就是明明可以采取比较小的行为来给犯罪分子造成伤害制止犯罪行为的,却采取了给犯罪分子造成了重大伤害甚至死亡的结果来制止犯罪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而本案的题目中说的是用脚“踢开”乘客造成的死亡。我想按照正常的逻辑来说,踢开这一脚应该尚不足以致人死亡,除非这个人会佛山无影脚。如果出现死亡多半可能乘客本身存在一定的身体疾病,在共同作用下导致的死亡。

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踢开的动作,我个人认为应当视为正常的防卫行为里,并不过当,而是死者的身体原因共同导致了死亡后果,虽然这一脚踢开是诱因,但是这一脚确是合理范围之内。

故而不构成防卫过当,构成正当防卫。

结论:个人推测正当防卫的可能性更大!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当然了,题目是假设的,条件有限,难免会有不足之处。


麋鹿说法


这虽然是个假设题,但却是一个很现实的社会渴望正义得以保护而少一些责任的命题 ,虽然等待大家来答复,相信答案应该是一致的,是体现大众心声的,答案是:“不光无需负责,还要进行嘉奖”。



现实生活中,在行进中的公交车上有人恶意抢夺方向盘的事件的确真实发生过几起,大家请看下图一则新闻简述:

对于抢夺行进中的公交司机方向盘或殴打司机的行为,无论其原因是什么,都是一种可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损失的行为,而快速出手制止就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这个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应该影响对此行为的判定。

而题目中的结果是,见义勇为者一脚导致该人死亡,可能与不可能不是我们分析的重点,必定意外时刻都有可能发生。重点是该人的死亡对见义勇为者是否有影响,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回答依然是肯定的:“不需要担责”。


因为,挽救大众生命安全也属于一种正当防卫行为,即使导致嫌疑人死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情急之下一脚踢出,导致死亡或受伤,并未进行实施后续击打,完全符合规定。即使有些后续互相搏斗中死亡或受伤,都属于在防卫过程之内。

但的确可能会出现嫌疑人家属索赔现象,对于此类行为,建议主管部门与其走司法程序,如真的需要人道赔偿,也由国家来承担这些费用,并且不改变对见义勇为者的嘉奖。


只有让大众见义敢为,而不用因为考虑可能发生的后果而承担责任,那样社会会逐步恢复正义者去勇敢面对违法行为挺身而出的勇气,群众正义出手那才是有效快速打击违法犯罪的最好办法。

大家如支持我的看法,请在下方回复,共同呼吁社会重视此问题,把此文章通过你的呼声挺起来让更多人看到,记得点赞哟!


遇我得福


法律规定,导致某人死亡,有三种法律责任: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这三种法律形式,各自责任认定和刑罚处罚也完全不一样。

那么要如何区分这三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呢?这就要看致人死亡的人当时有没有想要对方死亡的主观意图了。比如说,因为琐事争吵,拿刀威胁对方,然后捅死了对方,不管是想捅死,还是仅仅是想威胁一下没刹住而不小心捅死的,刚好与前面说的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相吻合。如果是自己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而奋起反抗,导致侵权人人身伤亡,就是正当防卫,比如说强奸案中的受害人拿起手边的剪刀、砖头杀死侵害者,再比如被贩卖的人口杀死人贩子,这些都属于正当防卫。但是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认定,很容易出现偏差,这就是所谓的防卫过当。但是不管怎么说,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情形,杀人者的主观意图都只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迫不得已采取紧急措施,主管上没有刻意要去杀人的意图。最后一种就是紧急避险了。紧急避险是指在面临即将来临的二种危害面前,为了不让大的危害后果发生而采取一定措施 ,而该措施导致另一种较小的危害后果。举个例子吧,比如开小车的人,遇到对面的一辆失控的大客车直冲过来,为了避免二车相撞发生恶劣后果,开小车的司机选择紧急避让而窜出公路,导致自己人车受伤,最大程度减少了大客车上人员和财产损伤,这个小车司机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如果小车司机当时面临的是要么直接撞上大客车,要么避让保护大客车、但是另一侧有零星行人或者其他小型车辆,而避让必然会撞到行人或者其他小车,小车依然选择了避让,这还是属于紧急避险的范围。因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最大程度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伤,至于紧急避险行为中产生的各种损伤怎么赔偿,法律规定的原则是谁受益谁补偿,具体到这个案例中,就是大客车所在的运输公司和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补偿各种损失。

最后,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都是要被判刑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正当防卫一般不需要承担刑罚处罚,防卫过当的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只有在超过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为了保护全车乘客的合法权益而阻止行为人的行为,应属于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该乘客死亡属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001纳米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情况时有发生,幸好车上有一些见义勇为的乘客及时的制止,才化险为夷,真是触目惊心!

1、2017年9月24日5点20左右,一辆从江西开往长沙的大巴车行驶到浏阳蕉溪岭隧道时,一名男乘客因吸毒后产生幻觉,突然扑向司机,抢过大巴车的方向盘,司机避让不及,一下撞上隧道的墙壁,随后,男子又拎起车上的备用安全锤,企图袭击售票员和乘客,关键时刻,几个男乘客挺身而出,救了一车人。



2、2018年4月20日,在湖南的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一中男子要求司机停车,司机告诉他高速公路上是不能停车的,他立即抢夺司机的方向盘导致车辆左右摇晃得非常厉害,差点车毁人亡。随后,一乘客用脚踹他,使他差点飞出窗外。过了一段时间,司机将车停至临时休息区后报警。经民警调查,他的行为触犯危及他人罪,被带回警局处理。



3、2018年7月4日傍晚6点多,莆田252路上出现惊险一幕,一名男乘客因多投了两元,就怪司机乱收费,一阵谩骂后,还上前抢夺方向盘,导致公交车撞上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导致车上多名乘客摔倒。

踢得好,踢得妙,踢得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人呱呱叫,这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不需负责任!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是广大市民的主要方式之一,车内安全需要大家共同维护。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出手制止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人继续做出危害乘客安全的行为,是英雄所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在危害发生时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虽然踢死了打司机抢方向盘的人,但却保护了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 ,因此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警察可以开枪击毙罪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的行为都是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因为这种行为危害性极大,如果不能及时制止就会造成车毁人亡的惨剧,我们不是警察,没有枪,也没有权利打死罪犯,但是在为了保护一车人的情况下踢了罪犯一跤致其死亡,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社会需要公正需要正能量需要正义,所以希望立法部门在设立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给正义者多一些权利少一些责任!千万别寒了见义勇为者的心。希望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天使宝贝乐乐


个人根据这个假设题来展开话题,回答如下。

众所周知,公交车属于运营车,在交通领域有着特殊的身份和地位,车上每天会载有一定数目的乘客,司机作为乘客的“主人”,从早到晚肩负着运送客人的任务,既要对一个个乘客负责到底,也要对自已负责到位。所以作为一个司机而言,在顾客心目中的位置不容小看,及使再苦再累,他们也甘心情愿。

这就是一个司机的品德,也是一个司机的品质。品德高尚,品质可贵。

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那样一些乘客,在不停地为难我们的司机,甚至不讲情面,不顾大局,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为由,对我们的司机百般刁难,更有甚者甚至于理不顾,于法不顾,公开殴打我们的司机,并不顾一切地去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却丝毫不去考虑大家的安全,是明显的疯狂和犯罪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必须予以阻止,不然就很难控制住危险的局面,甚至越闹越险,直到最后有可能会因车辆失控,而导致车辆倒地车辆侧翻,甚至跟其它车辆发生碰撞等等,也有可能,以至于危及到整车人的安全,让大家惊恐万状。

显然这样的做法不够理智,应当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法律的制裁。

正因为如此,那些个见义勇为的乘客才不会无动于衷,一旦见到这样的情景,自己便会挺身而出,甚至竭尽全力来跟大伙一起,将这样疯狂的乘客踢下车去,以此来确保大家的安全,那怕是踢下去的乘客不幸死了或不幸伤了,自己也没有更多的时间去考虑后果,因为救人要紧,救车要紧,甚至救司机更要紧。一旦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人仰马翻,车毁人亡也有可能。

因此作为一个见义勇为者,此时此刻所表现出的行动,是正义的,更是无私的,值得肯定,值得赞扬,更值得嘉奖。所以事后他无需承当任何责任,属于在正当的防卫范围之内,而且踢下后并没有继续追打,既合情,也合理,还合法。虽然事后出于人道,会给予死者少量的赔偿,但却足以证明这样的做法感天动地,感人之深,不愧是英雄的壮举,不愧是时代的楷模。而作为那个疯狂闹事,不顾一切的乘客,最后必然会以妨碍公共安全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弘扬正义的精神,惩治邪恶的扩散,确保交通的安全,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应有的品德。有了这样一种精神,一种品德,才会在危及的时刻,自已会挺身而出,表现突出,甚至将自己的生死,有时也会置之度外,从而有效地保护乘客的安全,阻制一些恶性事件的发生,让交通顺利发展,让交通一往无前。

显然这是正能量的体现,也是社会的表率,社会的典范。值得提倡,值得赞扬……。

最后谢邀,不到之处,敬请谅解。若感兴趣,不妨关注一下。谢谢!


山青水秀167193282


99随便语:假如把这个问题看作一道司法考试题,标准答案当然是,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定义——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殴打公交司机或抢夺方向盘,是什么行为?

(1)殴打司机时:

具体要看乘客殴打司机达到了何种程度,依据我国法律,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具体犯罪条文时,构成“法条竞合”,这种时候,仅适用一个法条定罪量刑。

具体到殴打司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

通常情况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比如说,乘客对司机构成故意伤害(轻伤)的,应当以较重的“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量刑幅度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比如说,乘客对司机构成故意伤害(使用暴力致人严重残疾)的,应当以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2)抢夺方向盘时:

毫无疑问是一种“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其他人”一脚踢开乘客“是什么行为?

是正当防卫。

对照正当防卫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乘客的行为已经是犯罪,不法侵害行为针对的不仅是司机个人,而且包括所有公交车上的乘客,以及正在道路上的其他车辆,行人等,这是一种后果严重的犯罪。

此时此刻,有人出手制止犯罪,当然是正当防卫。

第三,关键问题是”防卫是否超过限度“?

我认为不超过限度。

以正常逻辑分析,一个人”一脚踢开“的行为,不至于造成”乘客死亡“的后果,这就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意外,其二是乘客自身有某种疾病。

在法律上,判断是否构成防卫过当,一条重要标准是”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

我认为,当乘客殴打司机或者抢夺方向盘,已经是一种非常紧迫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包括司机,车上所有乘客,路上行人等在内,随时可能被危及生命,这种后果一旦出现,远比乘客一个人的生命安全,来得重大。

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当过于强调”必要合理的限度“。

第四,正当防卫的立法意义,是鼓励”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我们很多人忘记了一件事,在法律上,之所以会出现”正当防卫“,出现”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真正的目的是什么呢?

是为了鼓励社会上的所有人,积极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假如我们过分强调”合理限度“,就是苛求实施正当防卫的人,与立法本意是想违背的。

简单说,两者不能摆在完全平等的地位上!

对待实施不法侵害的犯罪分子,应当”严格要求“,反之,对待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掌握的尺度应当”宽松“,如此,才能达到鼓励大家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目的。

结束语:对待犯罪分子,应当冷酷无情;对待制止犯罪,实施正当防卫的英雄,应当宽容,这才是法律应有的态度。


99随便


踢得好,毕竟这是维护公共安全的必要措施。抢夺方向盘和殴打行车中的司机,就是一种犯罪行为,危害公共人身安全,危害公共财产安全。


如果一车的乘客看着司机被打被夺方向盘而无动于衷的话,那这一车的乘客就没什么好说的了,自己纵容犯罪行为而不敢出声。这等于同伙,也是助纣为虐。

这个敢于站出来的乘客是一种见义勇为。也是将一车人的安全给救下了。挽救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个过程中不存在主管恶意。只要不是拿刀砍什么的,那就不应该担责。

当然了,有时候有些无良律师会利用踢的部位存在致命的可能来说事。不要喷我,真看过这个故事。如果是一个男人,你见义勇为的时候一脚踢了他裆部导致死亡,可能是会担责的。或许你是无心的。

如果仅仅是为了救人,一脚踢在行凶人的身上其他部位,然后行凶者倒地,头部碰撞其他地方而死。那应该是不承担责任。因为这个碰撞致死是没有预见性的。

当然了,现在这个浮躁的社会,很多浮躁的人和事会发生。很希望所有的见义勇为者没有后顾之忧的去匡扶正义,压制邪气。让人民生活在无忧无虑的社会。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JasonYuan68921596


题目应该是假设,但是就目前多地多次发生的事情来看,这种假设说不定真的有一天会成为现实。

无论如何,严重殴打公交车辆驾驶员并抢夺方向盘的行为足以构成危害公共安全,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做出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从目前多地发生的情形看,也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现实危害性。如果只是轻微的殴打以后立即终止了殴打行为,不足以危害到车辆安全,可以依治安管理法行政处罚。对于前述第一种情形,有人出面制止,应该是为了维护车辆内外所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做出的制止行为,当属见义勇为。即便是仅仅为了维护自身安全,也属于正当防卫。至于是否失当,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认为,对于类似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处罚,法律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实践操作中,大都是以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定的,大都不了了之或者隔靴挠痒,这样的处罚没有一点点的震慑力,也失去了法律的威慑作用和惩戒作用。就好比碰瓷,碰瓷有时候不仅仅是敲诈勒索或者诈骗,也会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危害,但是还没有听到有碰瓷者因此受到刑事追责的。如此,则使得这些行为人零成本犯罪的事情越来越多。

个人认为,法律应该理直气壮的保护见义勇为者,理直气壮的保护正当防卫者,理直气壮的惩戒违法犯罪行为人。


山人7768


南郭律先生,专注法律与生活,用法律讲生活。

首先说一下——题目仅仅是假设,多余的情景不考虑,下面从法律角度简单说一下:

首先——公交车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抢夺方向盘,会让司机操作混乱,导致车祸发生,同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造成不特定多的人群、车辆受伤(第三方)比如站台处等车的人,这就已经涉嫌犯罪,罪名则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事犯罪,需要坐牢了。

再说乘客行为和举动——都在一辆车上,抢夺方向盘的人的行为已经危机到了所有人的生命安全,踢人者有权利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他人的安全,这种做法合理合法。

但是最后要告诉大家的是——踢开,不会过于严重,如果死亡则属于意外,毕竟踢人者本身不想造成死亡结果,不存在故意,只是情急之下做出的过激反应(大多数人可能都会着急,有这种举动),经过法医鉴定就能得出结论,如果死亡是因为被踢(存在因果关系),在实际的司法操作中,这个踢人者很有可能被判无罪,但多少都要承担一点民事赔偿,作为给死者家属一点点的安慰吧,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

同车乘客可以联名上书,请求法院轻判,都很有意义,可以影响案件判决。

最后告诉大家——不要觉着踢人者还要赔钱就是不公平,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义,毕竟一条生命没有了,谁也不好说还能否来世为人,所以给予一点点赔偿还是有必要的,大家还要理性一些,生命毕竟不能重来,对方或许也是一时糊涂冲动吧。。。。。

我是南郭律先生,专注法律与生活,用法律讲生活。(以上内容均站在法律实际角度,绝非乱言!不喜勿喷,请理性批评指正,谢谢)


南郭律先生


公交车行驶中,乘客打司机或抢夺方向盘,这种事情并不是没有发生过,而且不止一次。

首先可以确定,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这种野蛮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即:“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这属于重罪,极有可能会被判刑。

那么,当乘客实施这些违法行为时,其他乘客一脚踢开施暴乘客早晨其死亡。按照正义的常理说,其他乘客是在制止犯罪,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如果不出手制止,很可能会给公交上整车乘客带来危险。因此,虽然施暴者死了,但见义勇为者不应该为此负责,相反,应当予以鼓励甚至奖励。这是民心所向、正确、且是正能量的处理方式。

对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可能会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一般人都不是很了解,所以也就不会在意。下面给大家例举个真实案例。

2011年12月23日,在哈尔滨一辆340公交车上,一女子与司机发生争执。她上前抢夺方向盘、拔车钥匙,致使公交车失控,撞倒人行道边指示牌铁柱上,又向前冲了几十米才停下。造成车上17名乘客受伤入院,更严重的是公交车司机,送到医院后不幸身亡。

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一车人的生命安全。无论是殴打司机,还是抢夺方向盘,都极易导致车辆失控、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在这种带有潜在危险的情况下,能有人勇于站出来制止暴力乘客的危险言行,是在维护公共安全、维护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这样见义勇为行为是应该大力支持的,并且是给予高度肯定的、应该提倡、推广的。

造成的一切后果,均应该由肇事乘客来承担,必须让肇事乘客为其危险、犯罪行为付出相应的、惨痛的代价,以儆效尤!

大家支持见义勇为者免负责任吗?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