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東政治」哈馬斯意識形態的變遷:以官方文件爲視角

《阿拉伯世界研究》2018年第3期

內容提要

哈馬斯屬於伊斯蘭主義組織,但它在堅持伊斯蘭主義的同時,致力於巴勒斯坦解放事業,因此其意識形態兼具伊斯蘭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的雙重屬性。在3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哈馬斯的意識形態經歷了深刻變化,具體體現在對巴勒斯坦土地的認知、對以色列的態度和鬥爭手段三個方面。本文圍繞上述三個核心問題,通過梳理哈馬斯建立初期發佈的《哈馬斯憲章》、參加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時發佈的《變化與改革》競選宣言以及2017年5月發佈的《一般性原則和政策文件》三個官方文件,分析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歷程及其面臨的困境和挑戰。本文認為,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具有內生性、漸進性、滯後性、務實性、持續性等特點,其總體呈現出溫和化和務實化的發展趨勢。

關鍵詞

哈馬斯;意識形態;《哈馬斯憲章》;《變化與改革》;《一般性原則和政策文件》

趙星華,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2014級博士研究生

基金項目

本文系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中東伊斯蘭極端主義的新發展與中國的戰略應對”(16JJDGJW010)的階段性成果。

正文

「中东政治」哈马斯意识形态的变迁:以官方文件为视角

哈馬斯成立於1987年第一次巴勒斯坦大起義期間。該組織在堅持伊斯蘭主義的同時,致力於巴勒斯坦解放事業,因此其意識形態兼具伊斯蘭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的雙重屬性。在3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哈馬斯的意識形態發生了深刻變化。近年來,學界對哈馬斯意識形態的研究不斷深入,不僅對哈馬斯意識形態中的“聖戰”觀、反猶主義等激進思想進行了探討,而且開始關注哈馬斯意識形態溫和化和務實化的發展趨勢。本文通過分析哈馬斯在三個重要時間點發布的體現其主張、戰略和奮鬥目標的三份綱領性文件,圍繞哈馬斯對巴勒斯坦土地的認知、對以色列的態度和鬥爭方式三大核心問題的立場變化,審視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歷程、特點及其面臨的困境和挑戰。

一、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

1967年第三次中東戰爭後,主張世俗主義和民族主義的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ian Liberation Organization, PLO,以下簡稱“巴解組織”)在與以色列的鬥爭中屢受挫折,實力遭到削弱。1973年第四次中東戰爭後,阿以衝突轉入政治解決階段。部分巴勒斯坦穆斯林對巴解組織感到失望,轉而尋求加入伊斯蘭組織進行反以鬥爭。當時,巴勒斯坦地區的伊斯蘭主義組織將解放巴勒斯坦的訴求和伊斯蘭教教義結合在一起,以伊斯蘭教為旗幟動員廣大民眾,逐漸發展壯大。

1973年,哈馬斯的前身——宗教慈善組織“伊斯蘭協會(Al-Majma‘ al-Islami)”在加沙地帶成立,該組織為巴勒斯坦民眾特別是當地難民提供醫療、教育等服務。在此階段和哈馬斯成立初期,哈馬斯與其他伊斯蘭政治組織的目標基本相同,即通過宣教和提供社會服務,重構巴勒斯坦社會。哈馬斯將伊斯蘭教教義應用到社會、經濟和政治等領域,反對巴勒斯坦社會的世俗化和西方化,推動當地社會的伊斯蘭化以實現建立基於伊斯蘭教法的伊斯蘭國家這一政治目標。

哈馬斯在三個重要時間節點先後發佈了三份體現該組織的戰略、目標和主張的文件。其成立之初發表的《哈馬斯憲章》(以下簡稱“《憲章》”)已不能適應不斷變化的巴以局勢和地區環境,也不能滿足外界對哈馬斯的認知需求。 2006年,在哈馬斯參加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期間,它曾發佈名為《變化與改革》的競選綱領,開始初步調整其意識形態。2017年5月1日,哈馬斯又發佈了《一般性原則和政策文件》,這一里程碑式的文件重申了哈馬斯長期以來的立場,刪去了之前文件中遭西方國家和美國詬病的反猶太主義的表述,傳達了哈馬斯在1967年6月4日邊界上建立巴勒斯坦國的意願,是該組織意識形態演變的最新體現。

(一)《哈馬斯憲章》——哈馬斯成立宣言

1987年爆發的巴勒斯坦大起義直接催生了哈馬斯。1988年8月18日,哈馬斯發表了包含36項條款的《憲章》,並在約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帶廣泛散發表達哈馬斯政治主張的宣傳物,呼籲在歷史悠久的巴勒斯坦建立伊斯蘭國家,並根據伊斯蘭教法治理國家。哈馬斯意識形態根源於埃及穆兄會創始人哈桑·班納(Hassan al-Banna)和第二代思想家賽義德·庫特布(Sayyid Qutb)的思想,主要表現為以伊斯蘭教為框架,從伊斯蘭教教義和價值觀中獲得指導原則。《憲章》行文以宗教語言為主,《古蘭經》和“聖訓”是其主要來源。《憲章》第七條強調“哈馬斯是抵抗猶太復國主義者的‘聖戰’的一環,和1936~1939年巴勒斯坦人民進行的反對英國委任統治和猶太復國主義的武裝鬥爭、1948年穆兄會的鬥爭以及1968年後穆兄會的‘聖戰’運動一脈相承”。基於這種定位,哈馬斯將其對以色列和猶太人發動的戰爭視為伊斯蘭世界和西方文明之間更廣泛意義上的宗教戰爭。

然而,面對巴以衝突及巴勒斯坦尚未建國的現狀,哈馬斯將實現巴勒斯坦解放置於組織意識形態的核心。在解放巴勒斯坦的問題上,《憲章》等其他宣言所闡述的內容與巴解組織發表的《巴勒斯坦民族憲章》前10條內容保持一致,體現了哈馬斯根據巴勒斯坦的具體現實,對班納和庫特布思想的繼承和發展。《憲章》強調巴勒斯坦解放事業和巴以衝突的宗教本質,將巴以衝突界定為伊斯蘭教和猶太教之間的對抗。因此,哈馬斯最初的意識形態具有伊斯蘭主義和民族解放運動的雙重屬性,且更強調自身的伊斯蘭屬性。

1.巴勒斯坦土地問題

《憲章》認為,巴勒斯坦所有土地屬於伊斯蘭宗教遺產“瓦剋夫”,不能分裂或被拋棄。伊斯蘭教法規定,瓦剋夫的所有權由其創建者轉交給真主。在審判日之前,巴勒斯坦是授予歷代穆斯林的瓦剋夫,任何人不得放棄其中的任何部分。根據這一原則,哈馬斯認為以色列試圖在約旦河西岸建立定居點、聲稱對耶路撒冷的所有權就是對伊斯蘭教、巴勒斯坦人民及其先祖土地的攻擊。因此,在巴勒斯坦土地問題上,哈馬斯堅持巴勒斯坦是穆斯林的土地,以色列國的建立是在伊斯蘭國家建立殖民統治,因此是不合法的。哈馬斯將巴以衝突的根源即土地問題“伊斯蘭化”,旨在為界定巴以衝突的宗教性質及解決方式提供了合法性解釋。

2. 對以色列和巴以衝突的立場

《憲章》中不乏明顯的反猶太主義內容。《憲章》稱,猶太復國主義建立在篡奪巴勒斯坦權利的基礎上,它不僅敵視巴勒斯坦人及其訴求,而且敵視整個阿拉伯世界和伊斯蘭國家,這對全球安全和人類社會都是一種威脅。哈馬斯認為,巴以衝突既是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和以色列猶太復國主義之間的衝突,也是穆斯林和猶太教徒之間的宗教戰爭。哈馬斯批判巴解組織將巴以衝突界定為巴勒斯坦民族主義和猶太復國主義之間的衝突,認為這種界定混淆了問題的本質和解決方式。《憲章》第九條和第十條指出,巴勒斯坦人未能從猶太人手中奪回土地的原因是沒有真正堅持伊斯蘭教。在哈馬斯看來,解放巴勒斯坦只能運用伊斯蘭的方式,伊斯蘭教是唯一可以調動所有人潛力以應對猶太人的意識形態。因此,巴以衝突的宗教屬性意味著這是一場宗教和信仰之間的戰爭,是信仰和非信(kufr)的衝突,是真正的宗教與叛教者之間的衝突。

3. 鬥爭手段

《憲章》強調,“聖戰”是解決巴勒斯坦問題的唯一手段,哈馬斯據此動員其成員進行“聖戰”,“使真主的旗幟飄揚在整個巴勒斯坦”。哈馬斯認為,阿以和談無異於“向魔鬼屈服”,是對真主的背叛;阿拉伯國家和以色列之間達成的所有協議只會對以色列有利,這是對阿拉伯人民特別是巴勒斯坦人民利益的出賣。從民族解放運動的角度來看,“聖戰”也是哈馬斯進行政治動員、提升巴勒斯坦人士氣以抵抗以色列佔領的有效手段之一。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哈馬斯不放棄暴力抵抗以色列的策略為其贏得了民眾的支持,使其成為巴勒斯坦抵抗運動的先鋒。

《憲章》對哈馬斯的目標、願景、戰略以及對外交往方針都作了闡述,因此被視為哈馬斯的成立宣言。然而,隨著哈馬斯鬥爭策略的調整和地區局勢的變化,《憲章》在哈馬斯的政治思想中不再處於核心地位。事實上,哈馬斯領導人希望修改《憲章》,但缺乏採取行動的勇氣,擔心被外界理解為放棄該運動的基本原則。因此,哈馬斯領導人發言時不再時常提及《憲章》,希望它逐漸被人遺忘。

(二)《變化與改革》——哈馬斯競選宣言

2000年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的爆發,標誌著開啟巴以和平進程的《奧斯陸協議》的失敗。“9·11”恐怖襲擊事件發生後,哈馬斯成為美國全球反恐行動的打擊對象之一。以色列緊跟美國,借“反恐”之名對哈馬斯創始人艾哈邁德·亞辛(Ahmed Yassin)及其繼任者阿卜杜勒·蘭提西(Abdel Al-Rantissi)實施“定點清除”,哈馬斯領導集體遭受重創。同時,儘管有伊朗、敘利亞提供的資金和武器援助,但在國際社會哈馬斯總體上仍處於孤立狀態。因此,哈馬斯希望通過參加巴勒斯坦民主選舉,獲得武裝抵抗以色列的合法性及國際社會的認可和理解。從巴勒斯坦內部來看,一方面哈馬斯奉行的武裝抵抗策略沒有收到預期效果,面對以色列不斷擴大猶太人定居點的行為,哈馬斯束手無策;另一方面,巴解組織也在以色列的壓力下,不斷打壓哈馬斯。在此背景下,哈馬斯作出了參加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的決定。2006年1月21日,哈馬斯發佈競選綱領《變化與改革》(Change and Reform)。2006年1月25日,哈馬斯在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中贏得了132個席位中的74席,取得了出人意料的勝利。自此,哈馬斯開始以合法身份正式參與巴勒斯坦的政治進程。

在《變化與改革》的序言中,哈馬斯闡述了參加議會選舉的原因:維護伊斯蘭教最重要的聖地之一——巴勒斯坦;支持堅持抵抗的巴勒斯坦人民和解放巴勒斯坦的正義事業;履行為改變巴勒斯坦現狀、減輕巴勒斯坦人民痛苦以及減少腐敗的職責;促進全國統一,加強巴勒斯坦國內戰線。這意味著哈馬斯明確瞭解放巴勒斯坦的具體任務和現實目標,開始以更加務實的政治理念進行政治參與。

哈馬斯的《變化和改革》文件史無前例地提出了該組織在巴勒斯坦社會、經濟和政府治理等問題上的政策及其願景。從內容上看,除序言和“我們的基本原則”外,哈馬斯在文件中闡述了“內部政治”“對外關係”“行政改革和打擊腐敗”“立法政策和司法改革”“公共自由和公民權利”“教育政策”“宗教指導和佈道”“社會政策”“媒體和文化政策”“婦女兒童和家庭問題”“青年問題”“住房政策”“健康和環境政策”“農業政策”“經濟、金融和財政政策”“勞動問題”和“運輸和邊境口岸”等巴勒斯坦內部問題,強調內部治理和改革。

在“內部政治”的條目下,哈馬斯提出“巴勒斯坦公民社會”的前景以及基於共識和多元主義的國家統一的先決條件。哈馬斯認為,巴勒斯坦政治行動的組織體系應該建立在政治自由、多元主義、自由組建政黨、舉行選舉以及和平的權力更替的基礎上,為實施改革、打擊腐敗、建立一個發展中的巴勒斯坦公民社會提供保障。

在與巴勒斯坦其他派別的關係方面,哈馬斯提出通過對話解決內部分歧,禁止內部爭鬥和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在民主政治方面,哈馬斯強調尊重言論自由、新聞出版、集會等權利,禁止因政治立場差異任意逮捕民眾;維護公民社會制度,並在監督和問責方面發揮作用;巴勒斯坦的財富屬於所有巴勒斯坦人,應用於巴勒斯坦的全面發展,禁止濫用、浪費和挪用公共財產,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同時打擊腐敗現象。下文主要分析哈馬斯在三大核心問題上的立場變化。

1.巴勒斯坦土地問題

哈馬斯在《變化與改革》中強調,願意在1967年6月4日的巴以邊界的基礎上建立巴勒斯坦國,這意味著哈馬斯不再完全執著於巴勒斯坦土地的宗教屬性和整個巴勒斯坦國家的歷史邊界。然而,哈馬斯並沒有完全忽略伊斯蘭教對巴勒斯坦的影響:“歷史上的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和伊斯蘭世界的一部分,巴勒斯坦人民的權利永遠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消失,這一事實也不會因軍事或所謂的法律程序而改變。”“巴勒斯坦人民無論居住在何處,都是一個統一的民族,是阿拉伯和伊斯蘭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的巴勒斯坦人民仍處於民族解放的階段,因此有權爭取恢復自己的權利,使用包括武裝鬥爭在內的一切手段結束(以色列的)佔領。我們必須竭盡所能地支持我們的人民,挫敗(以色列的)佔領,建立一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由此可見,《變化和改革》以民族國家的概念為起點,強調將1967年邊界作為巴勒斯坦國邊界,不再執著於歷史上的巴勒斯坦全部土地。

2. 對以色列的態度

哈馬斯認為,以色列的佔領是“最醜陋的恐怖主義形式,應該運用各種手段抵制這種行為,抵制是由神聖的宗教和內部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儘管如此,與《憲章》相比,《變化和改革》力圖向外部傳達哈馬斯與國際社會接觸的意願,獲得該組織在巴勒斯坦內部及國際社會的合法性,得到地區和國際上的資金支持,使武力抵抗以色列佔領的行動合法化,推動巴勒斯坦政治民主化,消除巴勒斯坦民族解放運動(以下簡稱“法塔赫”)在巴勒斯坦權力機構等主要政治機構中的主導權。

在立法委員會選舉中獲勝後,哈馬斯開始在各類重要文件中強調“兩國方案”和自身在抵抗運動方面的角色定位。2009年5月,哈馬斯領導人哈立德·邁沙阿勒(Khaled Meshal)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表示,哈馬斯願意接受在1967年邊界的基礎上建立巴勒斯坦國的“兩國方案”。在對《憲章》的評論中,邁沙阿勒強調:“最重要的是哈馬斯正在做的事情,以及它今天所採取的政策。因此,國際社會堅持以20多年前的《憲章》來看待哈馬斯並不合理。”

3. 抵抗手段

哈馬斯只在《變化和改革》的前言中提及了抵抗手段,強調哈馬斯擁有使用包括武力在內的一切手段結束以色列佔領的權利。“當前,巴勒斯坦人民仍處在尋求民族解放的階段,因此有權利要求使用任何手段恢復他們的權利,我們必須動用一切手段支持巴勒斯坦人民抵抗(以色列的)佔領,建立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巴勒斯坦國。”該文件指出,所有巴勒斯坦難民和流離失所者都有返回巴勒斯坦的權利,擁有民族自決的權利,他們的土地和財產是不可剝奪的,不能以任何政治讓步來換取。“我們支持我們的人民對土地、耶路撒冷、聖地、水資源、邊界和一個擁有完全主權、以耶路撒冷為首都的獨立的巴勒斯坦國不可剝奪的權利。加強和保護巴勒斯坦民族團結是巴勒斯坦全國行動的優先事項之一。”

總的來看,作為競選宣言的《變化和改革》主要描繪了未來巴勒斯坦的發展藍圖,強調了哈馬斯與不同派別的合作以及在承認以色列問題上相對緩和的態度。然而,哈馬斯領導的聯合政府宣誓就職後,法塔赫採取不合作態度,造成巴聯合政府無法運轉。2007年,哈馬斯與法塔赫在加沙地帶交火,最終導致哈馬斯和法塔赫主導的阿巴斯政府各自在加沙地帶和約旦河西岸實行治理,出現了兩個政府並存的局面,令聯合政府名存實亡。自2007年起,在埃及、卡塔爾等國的斡旋下,哈馬斯與法塔赫進行了數輪和解談判,但收效甚微,雙方出於各自的利益考量,和談協議無法落實,《變化與改革》綱領也隨之流產。

(三)《一般性原則和政策文件》——哈馬斯新施政綱領

哈馬斯勝選後,亟需調整內外戰略和政策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

首先,加沙地帶遭受封鎖。哈馬斯單獨控制加沙地帶的第二天,以色列政府宣佈完全抵制哈馬斯領導的巴勒斯坦政府,對加沙地帶實施軍事封鎖。同時,以色列繼續扣留代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徵收的經由以色列出口到巴勒斯坦的貨物的稅款,由美國主導的四方機制(美國、歐盟、俄羅斯、聯合國)對哈馬斯實施經濟制裁,暫停了對巴勒斯坦政府的所有經濟援助和外交接觸,哈馬斯面臨嚴重的財政危機。2013年7月,埃及穆斯林兄弟會政權下臺後,新上任的塞西政府對哈馬斯採取敵視政策,長期封鎖通往加沙地帶的拉法口岸,加沙地帶被全面圍困。2014年,加沙衝突爆發,哈馬斯元氣大傷。2017年以來,哈馬斯受到來自巴勒斯坦行政當局、埃及、以色列以及美國的多重壓力,陷入了嚴重孤立狀態,哈馬斯希望通過向外界發出積極信號以獲得國際社會的關注和支持。

其次,哈馬斯內部出現分裂。哈馬斯領導層在具體問題上立場不一,這不僅造成哈馬斯內部的混亂,也引發了外界對哈馬斯意識形態及其變化的猜測。一方面,哈馬斯不同領導人的辦公機構分佈在加沙地帶、約旦河西岸及卡塔爾、敘利亞等巴勒斯坦地區之外的阿拉伯國家,這一客觀現實導致哈馬斯領導層之間溝通不暢,內部思想混亂。另一方面,哈馬斯領導層有溫和派、中間派和強硬派之分,持不同立場的領導人在具體問題上往往難以使用同一種聲音對外發聲,增加了外界對哈馬斯的質疑和猜測。例如,2011年敘利亞內戰爆發後,分駐敘利亞和加沙地帶的哈馬斯領導人對敘利亞問題發表了不同立場,導致哈馬斯和敘利亞、伊朗關係日漸疏遠,進一步加劇了哈馬斯在地區的孤立處境。

2017年2月和5月,哈馬斯內部進行選舉,葉海亞·辛瓦爾(Yahya Sinwar)和伊斯梅爾·哈尼亞(Ismail Haniya)分別當選為加沙地帶領導人和哈馬斯政治局領導人。出於組織內部穩定的需要,哈馬斯亟需統一立場和戰略,發佈新的施政綱領。

最後,《變化和改革》未在國際上獲得足夠關注。作為哈馬斯競選宣言的《變化和改革》發佈後未能落實,也沒像《憲章》一樣得到國際社會足夠的關注。部分哈馬斯領導人認為,《憲章》由加沙地帶的一位領袖人物撰寫,在匆忙情況下發布,發佈前並未經過嚴密審核和充分協商。不僅如此,《憲章》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哈馬斯的海外領導人也對《憲章》持保留意見。因此,哈馬斯亟需發佈新的政策文件,外界也期待哈馬斯發佈權威系統的文件,闡述其原則和政策。

2017年5月1日晚,哈馬斯領導人邁沙阿勒在多哈舉行記者招待會,宣佈正式發佈哈馬斯《一般性原則和政策文件》(以下簡稱“《新政策文件》”)。該文件於2016年12月下旬經哈馬斯的協商議會(舒拉議會)通過,此前來自巴勒斯坦內外的哈馬斯領導人已對文件內容進行了廣泛討論,相關各方對文本進行了多次修改。《新政策文件》包括42項條款,圍繞巴勒斯坦土地和人民、耶路撒冷地位、難民問題、中東和平進程等問題,對哈馬斯的立場進行了系統闡釋和說明。

1.巴勒斯坦土地問題

《新政策文件》在前言中對巴勒斯坦進行了非宗教性的定義:“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巴勒斯坦人民的土地,巴勒斯坦人在這裡誕生,他們屬於並且擁有這片土地,彼此聯繫和交流溝通。” 該文件第2條對巴勒斯坦的地理邊界進行了明確界定:即東至約旦河,西及地中海,北至納古拉峰(Ras al-Naqurah),南及烏姆賴什拉什(Umm al-Rashrash)。《新政策文件》明確指出巴勒斯坦是一個完整的領土單位,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土地和家園。在這一明確而簡明的定義後,《新政策文件》重申了巴勒斯坦對伊斯蘭世界的重要意義:“巴勒斯坦體現了烏瑪(穆斯林共同體)精神及其核心事業;巴勒斯坦是人類的靈魂和良心,是每個阿拉伯人和穆斯林心中特殊的地方。”由此可見,哈馬斯明確了巴勒斯坦的地理邊界和建立巴勒斯坦國的目標,在政治上更加務實。哈馬斯領導人邁沙阿勒在接受半島電視臺採訪時表示,哈馬斯拒絕任何替代全面和徹底解放巴勒斯坦的方案,但承認在1967年6月4日邊界基礎上建立擁有主權的巴勒斯坦國是“國家共識”。除巴勒斯坦土地外,哈馬斯還借用了1968年《巴解組織憲章》修訂版中關於“巴勒斯坦人”的定義。《新政策文件》第4條指出,“巴勒斯坦人”是指在1947年前在巴勒斯坦居住的巴勒斯坦人,不管他們是否被逐出或者仍居住在巴勒斯坦的,或父親為巴勒斯坦人的,都是巴勒斯坦人。巴勒斯坦人的身份是真實永恆的,並且代代相傳”。

2. 對猶太人和巴以衝突的立場

哈馬斯在《新政策文件》中刪除了容易刺激猶太人及其支持者的條款。《新政策文件》聲明,哈馬斯同以色列的鬥爭並非出於宗教原因,而是因為猶太復國主義者的侵略和佔領。該文件第16條強調:“哈馬斯反對對任何人進行壓迫,也反對任何以國籍、宗教或種族為藉口侵犯權利的行為。反猶太主義和對猶太人的壓迫是與歐洲歷史有關的現象,而不是阿拉伯人和穆斯林的歷史。”邁沙阿勒在接受採訪時說:“當前和以色利談判的時機尚不成熟。但從原則上講,沒有什麼可以阻止巴以談判,因為先知穆罕默德和薩拉丁與他們的敵人都進行過談判。”

3. 抵抗手段

《新政策文件》第16條指出,與猶太復國主義運動進行鬥爭並非出於宗教信仰,而是因為他們是猶太復國主義者。通過抵抗和“聖戰”解放巴勒斯坦將繼續是巴勒斯坦人和伊斯蘭國家的合法權利、義務和榮譽。抵抗佔領的所有方法和手段都是合法權利,受到神聖的法律、國際法和規則的保障。哈馬斯提出了“管理抵抗”和“雙重抵抗”的概念,強調使用“多樣化的手段和方法”抵抗以色列的佔領。

《新政策文件》還對哈馬斯的對外政策進行了詳細闡述。哈馬斯重申,該組織不干涉其他國家事務,反對干涉任何國家的內政,拒絕捲入其他國家間的爭端和衝突。同時,哈馬斯將鬥爭限制在與猶太復國主義的鬥爭上。和《憲章》不同,《新政策文件》沒有提及美國和其他西方國家對以色列的支持,沒有將自己明確界定成穆斯林兄弟會的分支,而是稱自己為“完全獨立的組織”,這被外界解讀為哈馬斯已脫離穆斯林兄弟會。在發佈《新政策文件》的新聞發佈會上,邁沙阿勒解釋稱,哈馬斯的意識形態屬於穆兄會意識形態的一個分支流派,但哈馬斯是獨立的、不從屬於任何機構的巴勒斯坦運動, 這種關係更接近於合作和協調,而不是直接的組織隸屬關係。

二、哈馬斯意識形態演變的特點

從《憲章》到《新政策文件》,哈馬斯根據形勢的發展變化逐步調整、發展和完善其意識形態。哈馬斯意識形態上的演變呈現出內生性、漸進性、滯後性、務實性、持續性等特點。

在內生性方面,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是其根據巴勒斯坦內外形勢變化而作出的戰略和策略調整。哈馬斯的戰略選擇深受競爭對手法塔赫和以色列、埃及等地區大國以及國際環境的影響。例如,法塔赫前領導人阿拉法特去世後,哈馬斯認為法塔赫領導人的變動為哈馬斯參加選舉提供了有利條件。出於拓寬對外交往渠道的考量,哈馬斯在《新政策文件》中不再明確稱自己是穆斯林兄弟會的分支。此外,出於自身發展的需要,哈馬斯主動調整和重塑意識形態,積極向外界闡釋方針政策,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和政治局兩任領導人邁沙阿勒、哈尼亞都發揮了巨大作用。因此,哈馬斯意識形態的被動適應和主動調整都推動了其意識形態的演變。

在漸進性方面,哈馬斯已從固守教條主義式的意識形態逐漸轉向使用更容易為外界理解的世俗政治語彙來表述自己的意識形態。在《憲章》、《變化與改革》和《新政策文件》三個文本中,哈馬斯在堅持不承認以色列、不放棄在歷史的巴勒斯坦土地上建國等原則的基礎上,逐漸減少了宗教語言的表述。《變化與改革》和《新政策文件》兩個文件的措辭謹慎,在目標的闡述上更多地是強調巴勒斯坦內部政治民主化、建立擁有主權的巴勒斯坦國,而非巴勒斯坦社會的伊斯蘭化,這同《憲章》大量引用宗教語言和烏托邦式的聲明存在顯著不同。《變化與改革》和《新政策文件》對巴勒斯坦土地、承認以色列、巴勒斯坦難民迴歸等巴以問題中的核心議題的表述都留下了迴旋餘地,有利於哈馬斯應對新情況和新變化,為日後漸進地調整立場奠定了基礎。

在滯後性方面,哈馬斯意識形態的調整滯後於現實需要和政治實踐。《新政策文件》是在《憲章》發佈將近三十年後才公佈的,這導致外界對哈馬斯的誤解和疑慮加深,嚴重影響了哈馬斯的國際形象。事實上,隨著《奧斯陸協議》的生效和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的建立,哈馬斯的鬥爭策略已經發生轉變。2000年第二次巴勒斯坦大起義爆發後,哈馬斯因《憲章》中的激進內容招致批評,但哈馬斯內部幾乎沒有對此問題展開討論。2006年1月,哈馬斯在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中獲勝後,其身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從軍事抵抗組織發展為法塔赫的替代性政治力量,挑戰了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的權威。然而直到2017年5月哈馬斯單獨控制加沙地帶十年之後,《新政策文件》才對外正式發佈。事實表明,固守教條的舊意識形態已不利於哈馬斯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哈馬斯只有通過不斷修正和調整意識形態,才能充分解釋其政治實踐的合法性或者積極引導政治實踐朝正確的軌道發展。

在務實性方面,哈馬斯的數位領導人強調,《新政策文件》沒有從根本上背離和動搖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根基,只是對一些重要議題進行了修正,如哈馬斯堅持《憲章》中的基本原則和對自身解放巴勒斯坦的伊斯蘭運動的定位。與此同時,《新政策文件》對巴以衝突性質的界定從宗教衝突調整為政治衝突,釋放出向以巴解組織為代表的巴勒斯坦主流意識形態逐漸靠攏的信號。在建國目標上,哈馬斯領導人很少提及建立“從約旦河到地中海的伊斯蘭國家”,而是越來越多地使用“兩國方案”的表述。在抵抗策略上,哈馬斯強調武裝抵抗是為了達到目的而採取的手段,但不是目的本身。邁沙阿勒在接受採訪時表示,“在中東地區,實用主義因為那些自稱‘務實派’的人的糟糕做法而聲名狼藉。然而,我們奉行積極的‘務實主義’,這與我們堅持的原則和立場有關,而不是犧牲原則和立場。”

在持續性方面,哈馬斯在官方文件中不斷對其意識形態進行調整和修改,體現出哈馬斯為適應地區形勢變化積極求變的策略。根據邁沙阿勒和哈尼亞高級顧問艾哈邁德·優素福(Ahmad Yusuf)的聲明,哈馬斯早在2013年就有意起草一份能反映自該組織成立以來特別是過去十年在意識形態和組織結構方面發展變化的文件。為此,哈馬斯開始對文件起草工作的細節進行徹底和細緻的討論,使意識形態適用於其推行的實際政策。正如邁沙阿勒在接受採訪時所言:“我們不是一個意識形態僵化的組織,而是一個充滿活力、擅於適應的組織,只要符合人民的利益,我們非常渴望作出改變。哈馬斯將會發布更多的文件和政策方針以適應新的現實。”

三、哈馬斯意識形態面臨的困境和挑戰

哈馬斯意識形態在演變的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境。一方面,哈馬斯官方文件中的敘述存在前後矛盾的情況,突出體現在《新政策文件》中。巴勒斯坦民族權力機構主席馬哈茂德·阿巴斯(Mahmoud Abbas)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強調:“哈馬斯《新政策文件》內容本身存在相互矛盾的表述,當文件本身就存在矛盾時,人們不會接受它,我們和國際社會都不會認真對待這份文件。”另一方面,巴勒斯坦其他政治派別尤其是伊斯蘭組織對哈馬斯意識形態的調整非常不滿,加沙地帶的薩拉菲(尊古派)組織認為,哈馬斯的意識形態已背離了伊斯蘭主義。“巴勒斯坦伊斯蘭聖戰運動”(Islamic Jihad Movement in Palestine, PIJ, 簡稱“吉哈德”)等伊斯蘭激進組織批評《新政策文件》破壞了巴勒斯坦的基本原則,指責哈馬斯作出了不合理的妥協。

從內容上看,哈馬斯官方文件中關於自身意識形態的表述主要在三個方面存在前後矛盾之處:拒絕承認《奧斯陸協議》,但願意在1967年邊界基礎上建國;接受在1967年6月4日的邊界上建立巴勒斯坦國,卻沒有完全承認以色列;不放棄武裝抵抗,同時提出“暫時停火”。

首先,哈馬斯拒絕承認《奧斯陸協議》但提出“過渡解決方案”。在《新政策文件》中,哈馬斯強調《奧斯陸協議》及其附加條款違反了國際法原則,認為該協議作出的承諾侵犯了巴勒斯坦人不可剝奪的權利。同時,哈馬斯願意建立一個擁有完全主權、以1967年6月4日邊界為基礎的獨立的巴勒斯坦國,將此作為“過渡解決方案”。與此相矛盾的是,哈馬斯同時認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環境和壓力,無論佔領的時間有多長,哈馬斯都不會在巴勒斯坦土地問題上作出妥協或讓步。值得注意的是,哈馬斯已經將對《奧斯陸協議》的立場置於政治辯論和國際法原則而非宗教主張的框架之下。

其次,哈馬斯認同“兩國方案”,但拒絕承認以色列的合法性。哈馬斯參加《奧斯陸協議》框架下的巴勒斯坦立法委員會選舉,事實上意味著哈馬斯對“兩國方案”的認可。據塔米·斯坦梅茨和平研究中心(Tami Steinmetz Center for Peace Research)和巴勒斯坦政策和調查研究中心(Palestinian Center for Policy and Survey Research)的數據統計,2017年,52%的巴勒斯坦人支持“兩國方案”,與2016年12月相比,這一數字上升了8個百分點。因此,哈馬斯支持“兩國方案”符合民意。然而,哈馬斯不明確承認以色列符合哈馬斯領導集體內部強硬派的要求,同時也表明哈馬斯沒有完全拋棄《憲章》的核心原則。哈馬斯不能容忍的是以色列多次違反安理會決議繼續擴建猶太人定居點,因此拒絕承認以色列建國的合法性。

最後,在鬥爭手段方面,哈馬斯堅持不放棄武裝抵抗佔領,但願意同以色列實現“暫時停火”。哈馬斯認為,武裝抵抗是追求巴勒斯坦民族解放的正義鬥爭的合法手段,“暫時停火”(hudna)可以作為解決巴以問題的臨時性方案,即在約定時間內和特定條件下,不與以色列發生衝突和對抗。“暫時停火”的概念來源於伊斯蘭教法,公元628年,當時先知穆罕默德領導穆斯林社團與麥加的古萊氏部落在麥加郊區簽訂了《胡代比亞協議》,是伊斯蘭曆史上首次真正的“暫時停火”。哈馬斯提出的與以色列實現“暫時停火”的構想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1993年10月,哈馬斯創始人亞辛在監獄裡寫的一封信中提出“暫時停火”。在《新政策文件》中,哈馬斯表示願意考慮採用各種“抵抗手段和機制”,強調武裝鬥爭本身並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哈馬斯在實踐中意識到,在與以色列的對抗中,過度依賴武裝抵抗並不能獲得優勢,政治手段的運用能夠使哈馬斯在未來談判中發揮積極作用。

除以上三對矛盾外,哈馬斯的意識形態還面臨著來自哈馬斯內部及巴勒斯坦其他政治派別的挑戰。在哈馬斯內部,部分成員主張暴力抵抗,指責哈馬斯同意與以色列和解以及實現可能的停火是對他們的背叛,導致部分成員脫離哈馬斯,加入“伊斯蘭聖戰運動”等激進組織。

加沙地帶的“聖戰”薩拉菲組織對哈馬斯的意識形態持批判態度。一方面,這些組織認為哈馬斯過於溫和,對以色列的政策不夠強硬,放棄了作為其意識形態核心要素的“積極抵抗”理念;另一方面,他們反對哈馬斯的伊斯蘭主義與民族主義相結合的意識形態,批評哈馬斯未能重視並嚴格實施伊斯蘭教法。當地的“聖戰”薩拉菲組織還反對哈馬斯關於民主和多元主義相結合的政治主張,他們認為民主和伊斯蘭教無法兼容,法律和統治的權力來源於真主,而不是人。

巴解組織執行委員會成員艾哈邁德·馬吉達拉尼(Ahmed Majdalani)指出:“哈馬斯的政治話語及其在該領域的行動不一致,話語上的改變是為了適應變化的地區和國際形勢,是應哈馬斯的地區盟友要求作出的回應,這些盟友以此標榜哈馬斯可以替代巴解組織。” 法塔赫發言人烏薩馬·卡瓦斯馬(Usama al-Qawasma)認為,哈馬斯必須向巴解組織和巴勒斯坦人民道歉,因為過去30年來,哈馬斯一直反對巴解組織,指責巴解組織背叛巴勒斯坦人民。哈馬斯當前的做法是為了在國際社會中重塑自身形象。法塔赫中央委員會成員吉布里勒·拉朱布(Jibril Rajoub)則持不同立場,他對哈馬斯的立場轉變表示歡迎,認為《新政策文件》是巴勒斯坦團結事業的一項成就,體現了哈馬斯的轉型,表明務實主義已成為哈馬斯事業的一部分。對此,以色列總理內塔尼亞胡則認為,哈馬斯是在運用“煙霧彈”策略,內塔尼亞胡發言人大衛·凱斯(David Keyes)稱,“哈馬斯試圖愚弄世界,但是它不會成功的”。

四、結語

哈馬斯意識形態的演變既是該組織主動建構的結果,也是內外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對哈馬斯而言,意識形態的調整和重塑事關其合法性、影響力、生存環境和發展前景。首先,調整意識形態能夠為哈馬斯的政治實踐提供合法性解釋。在政治實踐中,鞏固和加強哈馬斯在加沙地帶的權威是其主要目標,儘管部分政治現實可能與哈馬斯的長遠目標相悖,但它符合哈馬斯的現實利益。其次,哈馬斯和法塔赫間的權力鬥爭仍是巴勒斯坦建國的主要障礙之一。哈馬斯與法塔赫的和解是巴勒斯坦人民的共同期待,也是巴以和平問題取得實質進展的前提。哈馬斯在意識形態上轉向務實有助於擴大其活動空間,特別是有助於彌合哈馬斯與法塔赫在建國目標上的分歧,推動巴勒斯坦兩大政治派別的和解。最後,意識形態的溫和化有助於改善哈馬斯的國際形象,擺脫外交孤立的困境,特別是為哈馬斯協調與埃及、沙特等中東地區大國的關係奠定基礎。國際社會也應關注哈馬斯意識形態的變化和發展,為哈馬斯與法塔赫的和解創造有利條件,逐漸將哈馬斯納入到巴以和平進程的談判中,從而引導哈馬斯發揮建設性作用。

「中东政治」哈马斯意识形态的变迁:以官方文件为视角

本訂閱號關注中東研究的重大理論與現實問題,發佈上海外國語大學中東研究所的學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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