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如果去世了,保單如何處理?

投保人如果去世了,保單如何處理?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主要義務是給被保險人繳納保費,擁有對保單現金價值的所有權,有退保的權利和進行保單貸款的權利。

我們一般認為,保險單是投保人給被保險人買的,就應該屬於被保險人的,但投保人是交錢的那個人,所以保險單理應是投保人所有。如果投保人去世了,保單處置的方式有幾種。

一、保單變遺產 法定繼承沒商量

投保人如果去世,被保險人是無權來申請保單退保並獲得現金價值。投保人身故將會按照保單變為遺產由有權的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擁有這張保單。在前面我們講過《"我家的房子是誰家的?"典型遺產分配案》中小麗繼承父親房產是一樣的道理。

保險公司保全中,保險公司正規做法,是需要由某一人召集投保人的所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到公證處去進行公證,共同同意其中一個人作為這張保單的權益人,然後來申請退保或者申請繼續持有保單。並且選中的這個人是需要跟投保人有相應的利益關係,一般操作中保險公司都要求是親屬關係。

在保險銷售中,因為交費能力問題或者想擁有投保人豁免責任,會出現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比如父母給子女投保,子女給父母投保,夫妻之間互相投保等。所以投保人去世,被保險人如何繼續擁有這張保單就會出現問題。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的情況,還會有其他的風險。

比如老公給老婆投保,老公瞞著老婆退掉保單,老婆就失去了應有保障。

比如投保人發生了債務糾紛,投保人有權退保還債,也會傷害被保險人利益。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麻煩,時代君建議在繳費期滿後,被保險人和投保人可以協商主動變更投保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二、投被保險人一體,繼承有規定

在2014年韓爽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等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投保人出具的“委託授權書”屬於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公司向受益人理賠。投保人因意外身故沒有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但是投保人有一份“委託授權書”,保險合同訂立中,韓爽是投保人的代理人又是特別授權人,所以韓爽有權代表投保人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委託授權書”視為對兩份保險合同的補充,屬於指定了受益人,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如果保單沒有指定受益人,並沒有其他的證據,那麼根據《保險法》相關固定,由有權利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如果投被保險人身故,找不到保單者,目前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推出的“中國保險萬事通”可以進行查詢。

投保人如果去世了,保單如何處理?

三、投保人死亡,按程序變更投保人

投保人身故,沒有受益人,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由被保險人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共同聯名變更投保人,那麼保險公司會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投保人為所有繼承人的指定

“投保人”保單繼續有效。

如果保險公司知曉投保人身故,而又接受了其繼承人的保費情況下,按照規定,保險公司需要在有效時間段內退換繳納保費和利息。這種情況屬於保險公司過錯,違反了變更投保人相關規定。

四、保費豁免功能的實際應用

這種情況屬於目前來說常態問題,在99.5%的保單中都附加了這一條款,為了就是以防投保人身故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如果出險,保險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豁免後期所交保費,如果沒有附加保費豁免,那麼可能造成保單終止,沒有附加保費豁免的情況出險在以往的老保單中,在代理人保單檢視的時候要做好充分的工作,並告訴當事人存在情況。

綜上,關於投保人死亡後保單的處理問題,總結如下:

一、是否引起理賠

1、如果投保人同時也是被保險人,則投保人死亡後被保險人可向保險公司要求理賠。

2、如果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則屬於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前投保人死亡,涉及保險合同的變更問題。

二、投保人變更問題

依據繼承法的一般原理及保險行業的慣例,投保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繼承保險合同中的權利義務,成為新的投保人。

三、保險合同後續履行問題

1、變更投保人需要得到全部繼承人同意,實踐中保險公司要求全部繼承人到場書面表態。

2、如果附加了保費豁免,則對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而言保障更全面,不用考慮剩餘保費的繳納問題。

3、如果無法豁免保費,餘下保費還需繼續繳納。投保人的繼承人皆無繳費能力的,保險合同只能終止或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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