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問題

【案情簡介】

某公司承攬了某高速公路改造工程某合同段,主體工程完工後,業主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和滿足車輛通行的需要,在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投入使用。在使用的過程中,部分路面下陷並出現裂縫,業主便以此為由,要求扣除該公司的部分工程款用以維修,雙方遂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

關於工程未經驗收提前使用的問題

【評 析】

本案實際上涉及到建設工程交付後風險的轉移問題。建設工程在交付之前,一般由施工單位承擔建設工程質量以及因所承建工程造成的侵權損害責任,而在建設工程交付之後,該風險轉移至業主,如發生上述問題則由業主承擔責任。

在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自竣工驗收開始風險責任發生轉移,但在現實中,經常出現業主為了追求經濟利益或者因其他原因,未經竣工驗收而提前使用工程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29日出臺的《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此問題予以明確,《解釋》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方擅自使用後,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在本案中,業主為了追求經濟利益和滿足車輛通行的需要,在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自行決定投入使用,造成部分路面下陷並出現裂縫等質量問題,作為施工單位的某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業主扣除該公司的部分工程款用來維修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另外,在認定建設工程風險轉移的過程中,如何確定實際竣工日期尤為重要,《解釋》對實際竣工日期也做了相應規定,《解釋》第十四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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