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银行“大甩卖”

村镇银行“大甩卖”

在P2P掀起“如火如荼”的倒闭潮时候,村镇银行也掀起了“甩卖”潮。

继去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甩卖15家村镇银行股权后,近日中国建设银行也要将旗下27家村镇银行集体打包出售,从当初的香饽饽,到如今烫手山芋,村镇银行是怎么一步步走向末路的?

建行“甩卖”27家村镇银行股权 底价约16亿

近日,建行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简称“北金所”)挂出转让金融股权的信息。信息显示,建行拟出清持有的27家村镇银行股权,挂牌底价约人民币16亿元,此次股权转让挂牌事件持续到7月26日。

2017年建行年报显示,截至2017年末,建行主发起设立了湖南桃江等27家村镇银行,注册资本共计281,950万元,本行出资13.78亿元。这意味着,如果这次转让成功,建行将出清村镇银行业务。

据统计,这27家村镇银行,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其中浙江8家、江苏6家、山东5家,黑龙江、陕西、安徽、河南、河北、湖南、上海、重庆各一家。截至2017年末,27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达181.97亿元,净资产34.0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131.86亿元,实现净利润共计2.81亿元。

建行出清村镇银行业务并非个别案例,从2016年以来,各大银行都纷纷开启“甩卖”模式:

2016年1月,重庆农商银行先以9291.8万元的价格,挂牌转让其持有的云南大理渝农商村镇银行36%的股权。

2016年10月,外资银行中的渣打银行将其持有的和林格尔渣打村镇银行4000万股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包商银行。

2017年3月,国开行曾清仓式“甩卖”15家村镇银行股权,最终由中行收购了国开行持有的村镇银行,中行为此次收购支付对价约为9.78亿元。

从“香饽饽”到“大甩卖” 原因何在?

2006年底, 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在湖北、四川、吉林等6个省(区)的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试点。

这一政策大大降低了设立一家银行的门槛,在县(市)和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100万元。

2007年,村镇银行开始试点设立;2008年8月,中国农业银行率先在湖北内蒙古设立了村镇银行;2011年8月华夏成为第一个设立村镇银行的股份制银行。

当时国内银行正在经历存款流失,存款竞争压力增大、银行吸存成本逐渐提升。在这一背景之下,村镇银行吸收低成本存款的优势逐步体现。另一方面,村镇银行贷款议价能力较强,发放贷款主要以零售和小企业为主,在利率市场化和降息的背景下,息差收窄的压力相对较小。因此设立村镇银行得到了众多银行青睐。

数据显示,2007年,新设立村镇银行19家,2008年末,共建立村镇银行91家,比2007年增加72家,2009年村镇银行开设的速度减慢,共建立57家,共为148家。2017年末,村镇银行机构组建数量已达1601家。

按理说,村镇银行获得了政策的大力扶持和引导,以及各路资本的大力支持,村镇银行握着一手“好牌”,理应有个不错的结局。

但不幸的是,缺乏市场化根基的村镇银行一直未能走出一条可持续的商业路径。管理难、发展难、盈利难也成为了它成长过程中翻不去的“高山”。

村镇银行服务的客户群体主要为中低端客户,很难获得大型机构的存款,吸储难。尤其在中西部欠发达、贫困地区,需要本土化、“接地气”的管理模式,因此成本相对较高。

国开行15家村镇银行中,8家在2016年上半年处于亏损状态,占比超过一半,亏损总额接近3亿元。建行2017年年报显示,27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181.97亿元,年内实现净利润仅为2.81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村镇银行作为一类特殊的银行,业务范围受到强烈的地域限制,规模受到股权、股东的限制,扩展难度比较大。发展过程中在地域、规模的双重限制下,发展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

村镇银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给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他的定位就是在欠发达地区,针对农户和微小企业发放小额信贷,客户群体主要是农户。

7月2日银保监会网站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充分发挥主发起人制度优势 更好推进村镇银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文章表示,为推动村镇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村镇银行培育中设计了一项创新性的制度安排,即主发起人制度。实践证明,主发起人制度是村镇银行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力保障,主发起人作为村镇银行的主要股东,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科技支撑、流动性救助等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抓住主发起人制度这一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牛鼻子”,进一步改革优化投资管理模式,推动主发起人“优进劣出”,探索建立主发起人履职评价机制,督促主发起人主动、规范、有效履职,积极引导主发起人把培育发展好村镇银行作为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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