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心,以後老公借錢做生意,賺錢是共同財產,虧錢是老公個人債務

重大利好,婚姻法24條迎來修正, 姑娘們放心結婚,以後以後老公借錢做生意,賺錢是共同財產,虧錢是老公個人債務。

早在幾月前就看到最高院的肖峰法官朋友圈告知最高院聽從民意在討論修正24條,婚姻法解釋24條終於迎來修正,解釋迅速出臺,今日正式發佈,明日開始施行。

解釋聚焦於共同生活,清晰準確,同時將舉證責任分配給了債權人,對女性來說,是一個重大利好。內容總共只有四條,跟大家解釋一下,這四條規定翻譯成人話是這個意思:

1、這債務,你們兩公婆要是當時一起簽字了或者沒簽字那一方事後追認了,那這債務就得兩公婆承擔。追認的方式可以是是短信、電話、郵件、微信等。

2、這債務,如果是為了家庭生活開支而揹負的債務,那你們兩公婆得一起承擔。(女同胞別急,還有第三條)

3、這債務,要是明顯超過了日常生活開支所可能產生的債務,如果債主沒有別的證據來證明這是屬於兩公婆的債務,那不需要一起承擔。

4、上述規定明天即2018年1月18日開始施行。

以後的走向可以是老公借錢做生意,賺錢是共同財產,虧錢是老公個人債務。女同胞們可以稍微歡呼一下。給大家附上解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8】2號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31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條 本解釋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牴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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