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的通告》要求,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調研、聽取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現將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一、意見徵集時間

2018年06月21日至2018年06月27日止(共 7 天)。

二、意見反饋方式

(一)信函:海南省海口市濱涯路9號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公告意見徵集組”收(郵編:570311)

(二)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三)網站:

http://www.hainanjj.gov.cn(總隊長信箱)

海南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

2018年06月20日

《海南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合理控制小客車保有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及《海南省實施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和配額指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辦理小客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及遷入本省變更登記的,應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取得指標。

第四條

小客車指標包括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

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或個人新增小客車,通過排號方式或搖號、競價方式取得的指標。

更新指標

是指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省的變更登記後,按本辦法規定申請後直接取得的指標。

其他指標

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請領取的指標。

第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省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的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調控的統籌管理工作。

省、各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小客車保有量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調控管理機構)。調控管理機構通過統一網站、各市縣調控服務窗口,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佈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佈指標配置結果及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省級公安、交通運輸、法制、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商務、環保、國稅、地稅、工商、質監等部門和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增量指標納入配額管理。配額實行動態管理,每年的配置額度、配置比例、配置方式由調控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小客車需求量、環境承載能力、公共交通發展、道路通行狀況等因素制訂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調控管理機構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會公佈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額度按月度平均分配,當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標,由調控管理機構按照原配置方式納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標不得跨年度進行配置。

第二章 指標申請及資格審核

第七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增量指標或更新指標,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提出申請;不能網上辦理或按照規定應當現場確認的,申請人應到當地調控服務窗口辦理。

單位或個人申請其他指標,應到當地調控服務窗口辦理。

第八條

登記在本省的單位,名下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指標:

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上一年度或者新註冊企業當年度在本省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

企業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營業執照,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5人(含)以上;

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具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有效登記證書。

第九條

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名下沒有本省登記的小客車且沒有應當報廢未辦理註銷登記的其他機動車,持我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可以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調控管理機構申請指標。住所地在本省的個人包括:

1

本省戶籍人員;

2

駐瓊部隊現役軍官及中士以上已婚士官;

3

持有有效身份證件並在我省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臺居民及外籍人員;

4

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證,且近8年內累計48個月(含)或近24個月(含)連續在本省繳納社會保險的非本省戶籍人員。(含非本人原因漏繳,經社會保險機構核定補繳的期限達到8年內累計48個月或連續24個月)。

依法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申請指標,按照個人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十一條

增量指標分為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和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提出申請並選擇新能源排號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2

經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3

依據有效編碼的申請時間順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單位或者個人申請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

選擇搖號或競價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2

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3

憑有效編碼,參加增量指標搖號或者競價,根據搖號或競價中籤結果取得指標證明文件。

個人只能獲取1個申請編碼,單位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符合獲得多個申請編碼條件的單位,每年至多可申請2個排號申請編碼。1個申請編碼只能選擇一種指標配置方式。

單位或個人申請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的,應當在增量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變申請類型或者配置方式的,應當退出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

新能源小客車指標只能用於辦理新能源小客車登記;普通小客車指標可以用於所有小客車登記。

第十二條

單位在每一年度內可以獲取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以下規則之一確定:

(一)企業上一年度或者新註冊企業當年度,繳納稅款入庫總額1萬元(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4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5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12個後,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每增加2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二)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5人(含)以上的當年可以獲得1個申請編碼;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4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8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企業申請編碼數量累計達到12個後,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個申請編碼。

(三)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每年可獲得1個申請編碼。

單位取得指標後,相應核減當年度的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三條

調控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並將申請人信息於每月8日24時前分別發送至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公安戶籍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的本省戶籍信息、非本省戶籍人員居住證信息;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臺地區居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瓊居住情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審核車輛登記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信息;國稅、地稅部門負責審核企業納稅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審核企業員工社會保險繳納信息;工商部門負責審核企業註冊登記信息;民政、質監部門負責審核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註冊登記信息。

第十四條

審核部門應當自收到調控管理機構分發的申請人信息後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反饋調控管理機構。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符合資格條件的申請,應當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不符合資格條件的,應當說明原因。調控管理機構應於當月 22日在指定網站公佈資格審核結果。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調控管理機構會同相關信息審核部門複核後,異議成立的,應反饋申請人,申請人申請編碼自動納入下一次配置;異議不成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單位已獲取的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有效期至當年12月31日,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滿後自動失效,單位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個人已經獲取的有效編碼的有效期為6個月。該有效編碼未獲得指標的,有效期內自動轉入下次配置。個人需要延長編碼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到服務窗口申請延期。編碼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起延長有效期6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編碼自動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十六條

新能源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排號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通過搖號或競價方式取得。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佈搖號和競價結果、定期公佈排號結果,並向取得增量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增量指標搖號由調控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每兩個月搖號一次。單位和個人分別搖號。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當月9日之前公佈當月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於該月的26日組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搖號。

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搖號時間或地點發生變化的,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

調控管理機構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普通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競價機構應當於競價當月15日之前發佈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繳款方式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競價機構應在競價當月25日組織指標競價。競價時間發生變化的,競價機構應當提前向社會公佈。

第十九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競價規則參與競價。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競買人申請競價的,應當按每個申請編碼1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第二十條

競價採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競價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報價金額和報價時間以競價系統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競價機構應當及時公佈競價成交結果,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第二十一條

競價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

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未成交的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

買受人未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視為其放棄增量指標,競價保證金按照規定不予退還。

第二十二條

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於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佈競價配置結果,並向繳清競價成交款項取得指標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省本級財政,專項用於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四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省之日起1年內提出更新指標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更新指標申請資格。

個人名下在本省已登記小客車超過3輛的,只有3輛(含)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單位名下已登記小客車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申請信息發送公安交警部門。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車輛登記、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完成核查。調控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核查結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

第二十七條

調控管理機構對單位或個人的申請審核合格的,出具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單位或個人對相關部門信息核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調控管理機構提交複核申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經複核,異議成立的,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反饋申請人,調控管理機構根據複核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八條

更新指標按類型包括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及普通小客車更新指標。申請人原使用新能源小客車的,只能取得新能源小客車更新指標。

第二十九條

2018年05月16日0時前,單位或個人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已經完成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本省的,該車輛不產生更新指標。

個人名下在本省有機動車應當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但未辦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條

放棄更新指標的個人,在調控管理機構辦理放棄更新指標申領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第五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三十一條

單位或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調控管理機構應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審核合格的及時發放其他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納入定編管理的單位新增小客車,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規定取得有關證明,向當地調控管理機構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三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瓊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四條

單位需要辦理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小客車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五條

本省人才引進政策給予有關人員用車優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符合政策的人才憑有關材料向當地調控管理機構窗口提出申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六條

本省招商引資政策給予有關企業用車優惠的,按相應政策辦理。符合政策的企業憑有關材料向當地調控管理機構窗口提出申請,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七條

單位或個人需要辦理營運小客車登記的,應遵守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憑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三十八條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本省登記小客車的一方,憑結婚證書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辦理更名登記後,轉出一方不因此取得更新指標。

第三十九條

個人因離婚、繼承需進行轉移登記的小客車,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轉移登記後的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四十條

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因資產重組、資產整體買賣或者改制、國有資產無償劃轉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省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移登記的,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證明和其他有關材料,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因前兩款規定情形將車輛辦理轉移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一條

2018年5月16日0時起,單位或個人名下在本省正常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公安機關立案滿3個月仍未追回,並已在公安機關車輛管理系統登記被盜搶狀態,可在此後6個月內直接申領其他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指標申請。

單位或者個人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的被盜搶證明及攜帶有關材料,到調控服務窗口提出申請並簽署承諾書(承諾內容:追回被盜搶車輛後,可選擇放棄已經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原登記地的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可以直接申領取得其他指標。

根據上述規定辦理車輛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原登記地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二條

小客車所有人的住所在本省區域內發生變更,擬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在遷出地辦理提檔手續後,可以直接申領取得其他指標。

第六章 指標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或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指標證明文件,或者到當地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到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以下車輛登記業務,應當提交指標證明文件和其他有關材料:

(一)轉移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遷入本省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省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當天立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營運小客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專用小客車需要改變使用性質的。

第四十五條

指標有效期為12個月且不得轉讓。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視為放棄指標。

以排號或搖號方式取得的指標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屆滿次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增量指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分工和各自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工作人員辦理相關手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要求履行審核職責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調控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轉讓指標的,由調控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

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調控管理機構收回指標。

上述情形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控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將其移交相關部門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因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執行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人在本省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者由外地轉入本省時,需提交已取得的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條

競拍人民法院司法拍賣本省號牌小客車的,競拍成功後,買受人在本省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時應提交調控管理機構出具的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一條

名下無本省登記的小客車且住所地在本省的購買人憑存量二手小客車登記確認證明及有關材料到當地調控管理機構直接取得存量二手小客車指標證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客車轉移登記後,原車輛所有人不取得更新指標。存量二手小客車的購買人再次申請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或遷出原登記地後,可以按照本辦法第四章規定申請取得更新指標。

存量二手小客車應在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轉移登記。逾期未完成轉移登記的,原登記確認證明文件失效。

第五十二條

2018年05月16日0時前購買小客車尚未辦理註冊登記的單位,購買車輛用於營運的,憑交通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及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書辦理註冊登記。

第五十三條

為規範二手小客車交易市場、方便小客車所有人辦理小客車更新,建立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制度。二手小客車交易週轉指標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規格術語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省人民政府公佈的其它需要實施調控的車型。

(二)新能源小客車包括國產新能源小客車和進口新能源小客車。國產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和《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上標註的新能源車;進口新能源小客車是指經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在《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上標註的新能源車。

(三)普通小客車指新能源小客車之外的其它小客車。

(四)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分別是指符合國家公共行業標準《機動車類型術語和定義》(GA802)中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規定的,使用性質為“消防”、“救護”、“工程救險”的小客車。

(五)名下無本省登記的小客車,是指名下無本省登記的非營運性質的小客車,也沒有已取得的有效指標或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身份證明,是指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所列的身份證明。

(七)繳納稅款入庫總額,是指企業向本省國稅、地稅部門實際繳納的實際入庫的全部稅收(不含費)合計金額,不含滯納金、罰款和退稅。具體金額以稅務部門確認的為準。

(八)企業上一年度繳納社會保險的員工人數,是指企業在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繳納社會保險員工人數的平均數。

(九)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具有小客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證。

(十)單位是指各類企業、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十一)存量二手車是指二手車銷售經營單位在2018年5月16日0時前已收購的且按規定完成備案、公證的車輛,存量二手車的具體信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之前”、“之後”、“之內”均包含本數。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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