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人 举报“黑恶霸痞”最高奖20万!

济南市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严厉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的认定及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恶势力犯罪集团线索、涉恶类犯罪团伙线索、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线索和黑恶犯罪团伙案件在逃人员线索。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的法定条件,主要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强迫妇女卖淫以及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

(三)涉恶类犯罪团伙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犯罪的犯罪团伙。

(四)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犯罪是指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

第三条 涉黑恶霸痞组织及人员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下列17种情况: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基层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或跨国跨境黑恶势力;

(十一)“地下钱庄”背后的黑恶势力;

(十二)垄断一定区域内产品或物资经营的黑恶势力;

(十三)侵害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或者教唆、胁迫在校学生参加犯罪组织或从事黑恶犯罪的黑恶势力;

(十四)恶意插手物业管理、医疗纠纷等案事件,严重妨碍小区、医疗机构等管理秩序、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并从中牟利的黑恶势力;

(十五)组织雇用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六)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

(十七)群众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其他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具体范围指:

(一)公安机关未发现或掌握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

(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案件中,嫌疑人所实施但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犯罪案件;

(三)公安机关正在追捕的黑恶犯罪团伙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藏匿地点或活动路线;

(四)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黑恶霸痞案件中,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关键证人证言,为公安机关认定黑恶霸痞案件性质和移送起诉发挥关键作用。

第三章 奖励的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济南市范围内黑恶霸痞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提供发生黑恶霸痞违法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过程等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绰号)、住址、通讯方式、主要体貌特征、活动路线、藏匿地点及是否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情况。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明确本单位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布线索举报专用电话、邮寄地址、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举报人可采取实名或匿名,通过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网络通信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匿名举报时,举报人可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组合的6位数以上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公安机关以密码确定举报人身份并反馈、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向全市各级公安机关举报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谁受理、谁反馈、谁奖励”的原则,积极受理各种方式的举报,及时查证并反馈、奖励。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线索核查情况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

第四章 奖励的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万至20万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万至5万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具体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3万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常见各类霸痞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1万至5万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5千至3万元;抓获其他一般成员的,奖励人民币1千至5千元。

(六)证人证言在黑恶霸痞案件性质认定和移送起诉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奖励1千至5千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分别发挥上述不同作用的,应当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和次报补充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线索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举报人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公告或通缉令提供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的,按照公告或通缉令规定的奖金数额予以奖励,不再按本办法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举报的线索经查证不属实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五条 举报人提供的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市公安局扫黑除恶办公室进行认定后,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查证属实或破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局情报奖励平台提报奖励申请,按市局情报奖励审批程序审批。审批通过后,公安机关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联系的,公安机关在当地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匿名举报人应当在公安机关在媒体发布领取奖金信息后90日内,与公安机关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六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举报时可以提供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办理的银行卡卡号,奖励审批后,由公安机关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将奖金转至该银行卡内。

(三)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四)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或匿名举报人本人提供的地点,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提供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及保障

第十七条 黑恶霸痞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举报奖励资金由市局情报奖励基金负责保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市局情报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或虚报冒领奖金,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的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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