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6種個人擡頭票據可稅前扣除的有哪些?

常見6種個人抬頭票據可稅前扣除的有哪些?


一、個人抬頭憑證屬於可稅前扣除憑證,前提是與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符合真實性及合理性等稅前扣除原則,常見但不限於以下:

1、允許稅前扣除的醫藥費票據。

2、機票和火車票、出差過程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3、符合職工教育費範圍的職業技能鑑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4、員工入職前到醫療機構體檢費票據。

5、企業為因公出差的員工報銷,個人抬頭的財政收據的簽證費。

6、允許稅前扣除的外籍個人的住房補貼,員工憑發票實報實銷,但由於是員工個人與業主簽訂租賃合同,發票抬頭為個人。

特別提醒:類似個人抬頭手機發票等支出憑證不能稅前扣除。

二、相關稅前扣除憑證的稅收政策

對於所得稅前扣除的憑證類別,稅企之間經常有爭議,在實務中還是要多和稅務機關溝通,合理解釋無法取得發票的原因。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1年第49號)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二十九條,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完整。 從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來看,並沒有對合法、有效憑證做具體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6、《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10年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從上述可以看出從事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取得發票,如果沒有取得發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則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在企業所得稅上就是未取得合法憑證。但這裡的前提條件是該支出應當取得發票,在實務中會有部分支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的徵稅範圍,從而導致不可能取得發票(取得發票反而不合規),這種情形下稅前扣除就要看其他憑證。

7、《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徵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的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8、《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9、《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2011年第65號)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從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稅扣除憑證的內容,這些憑證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一般情況,個人抬頭的票據,只要是真實、合法、有效的憑據,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並不是只要取得發票就可以稅前扣除,對於稅法有特殊規定的,即使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也要按照稅法規定進行扣除。 按照現行稅法,發票是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中重要的一種,但並非沒有發票就絕對不準扣除,也不是有了發票就一定準予扣除。扣除憑證反映的,企業發生的各項支出,應當確屬已經實際發生。要求支出是真實發生的,證明支出發生的憑據是真實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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