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不僅有田可種,死者還有錢可以拿!

最近,鍾情三農瞭解到,關於農民在土地承包期內死亡,其耕地可以由其家庭成員繼續種植的話題一直備受大家關注,這就是俗稱的“死者有田可種”。

而且,還有一些人向筆者反應不僅如此,一些已經死亡的村民其土地被徵用的時候,竟然還可以獲取到國家賠償款,這簡直就是“死者還有錢可拿”啊,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筆者很遺憾的告訴大家,確有此事,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明文規定——土地承包期內死亡的村民,其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以及承包收益或者其他收益,可以由家庭成員來繼承。

《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不僅有田可種,死者還有錢可以拿!

《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有田可種”

承包農戶土地到二輪土地期滿20年,現在土地確權的農戶戶主死亡,村裡沒有權利回收他的土地。

除非這一家絕戶了,沒有家庭成員,否則,剩下的這10年時間裡,這位去世的戶主其名下的耕地依舊可以由其家人來繼續耕種。

而且別說是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滿20年的時候去世,哪怕是他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剛剛開始的時候去世,甚至是第二天就不在人事了,在剩下的將近30年的時間裡,他的土地依舊會被家裡人所繼續耕種。

這就是很多人經常遇到的情況,也就是我常說的“死者有田可種”。

其實,如果大家稍微瞭解以下我國的土地承包法的話,就會知道,“死者有田可種”這一奇特的現象其實是有法律根據的,這是為什麼呢?這還要給大家普及一下我國的耕地基本法律文本——《土地承包法》。

《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不僅有田可種,死者還有錢可以拿!

據筆者瞭解,在我國的《土地承包法》的第三十一條只明文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耕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所以說,在承包期內死亡,其家庭成員可以繼承其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繼續耕種這些土地,沒有任何的問題。

《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還有‘’可拿”!

但是大家不要理解成土地可以繼承,要知道土地可不是私人物品,其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而不是個人,大家享有的只有土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這兩樣東西是可以由家庭成員來繼承的。

此外,在《土地承包法》還明確規定,在承包期間死亡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是承包方應得的承包收益,應該享有土地徵收補償費分配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土地承包法》規定——死者不僅有田可種,死者還有錢可以拿!

這意味著什麼呢?比如說張三97年獲得了土地承包權,2017年的時候去世了,他的土地可以被兒子繼承,而且在2018年的時候土地被徵用的時候,他兒子還可以獲取補償款。

看來,不僅“死者有地可種”,甚至“死者有錢可拿”啊。

看到這裡,是不是大家對我國目前的農村土地承包期長達30年不變這個做法的不滿更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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