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價格標籤產地與商品實際產地不一致 該行爲是否構成欺詐?

「以案说法」价格标签产地与商品实际产地不一致 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2016年12月10日,唐某在某超市錫山店購買了勞侖茲細薯條6袋,共計55.8元。某超市錫山店標註的價格標籤產地為德國,但唐某食用2袋勞侖茲細薯條發現涉案商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地為波蘭,唐某認為對其本人構成欺詐,故要求某超市錫山店退還貨款,並賠償500元。

某超市錫山店辯稱,價格標籤標註問題不會產生宣傳效果,並未誘騙唐某購買並從中非法獲利;價格標籤標註的商品與涉案產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地不一致,系因為工作人員存在工作失誤錄入錯誤所致,超市方並非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現已改正;涉案商品並不具有地域性特徵,且涉案商品質量合格,亦未對唐某造成損害,故要求駁回唐某的訴訟請求。

庭審中,唐某另作出如下陳述:購買時,唐某並不知曉勞侖茲細薯條的產地,其也不清楚德國薯條與波蘭薯條是否存在差異,其僅知道德國製造或生產的產品為最佳。

審理中,某超市錫山店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涉案的勞侖茲細薯條經檢驗檢疫監督管理,准予進口。

某超市錫山店出售給唐某勞侖茲細薯條6袋,所張貼的價格標籤的產地與商品實際產地不一致,該行為是否構成欺詐?

經審理,錫山法院對案件認定如下:

1、某超市錫山店是否具有欺詐的故意。從普通消費者角度出發,勞侖茲細薯條在流通市場並沒有“產地”口碑和市場影響力,即某超市錫山店在價格標籤上所標註的“產地”並未比商品包裝上“產地”更受廣大消費者歡迎,且唐某庭審中陳述並不知曉勞侖茲細薯條的產地,其僅認為德國的商品為最佳。故無論從提高市場效益或其他角度,均不能推定某超市錫山店主觀上具有欺詐的故意。

2、某超市錫山店是否視為實施了欺詐行為。所謂的“價格標籤”應是經營者向消費者公佈價格的一種形式,其所傳遞的主要信息為商品的價格信息。故一般判定時,應關注的是商品包裝標識等信息,而不是作為公佈價格的“價格標籤”上所做的備註,故不應視為某超市錫山店實施了欺詐行為。

3、消費者是否被誘騙而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某超市錫山店作為大型實體超市,唐某購買商品時,可對實體商品進行明確認知,且該產品不具有地域性特徵,亦不屬於地域性名牌產品,價格標籤上備註的產地與商品外包裝標註的產地不一致,不會產生虛假宣傳的效果,故無法直接推斷唐某被誘騙而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某超市錫山店不構成欺詐,故唐某要求某超市的退還貨款,並賠償500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是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群,而非明知商品存在質量或其他問題購買後,以牟利為目的的主張懲罰性賠償的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食品安全法是目前我國侵權立法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性賠償規定。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應當符合該立法初衷。法律保護正當維權的消費者,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打假”,法院應不予支持,商家也應勇敢的說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