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限速「過山車」,執法正義否?

同一條道路,一會兒限速80公里/小時,一會兒時速限值就變成了70公里、60公里、40公里。在山東,短短一條一百多公里長的濰高路,限速值20多分鐘內竟然能切換7次,局部行駛幾乎1分鐘一變。(7月15日《大眾日報》)

凌亂而任性的限速監控,不啻合法的“馬路陷阱”——既不能有效保障駕駛安全,也讓被罰的司機心有不甘。至於道路交通秩序,未必就能在過山車般的限速體驗中實現。道理很簡單,實在是高頻跳躍地非限不可,為何不最直接地加裝幾個紅綠燈呢?

隨時加速、隨時剎車,在突兀而密集的限速標誌下,開車就像坐過山車一樣,實在是叫人頭疼的出行體驗。道路限速的目的正義,指向交通秩序與安全。不過,如果設置太隨意、限得太教條,限速監控難免讓人誤會成“創收寶盒”。

這裡有兩個基本邏輯:第一,限速無可原罪。比如濰高路小車限速80公里/小時的標識,是道路建設時設置的,其他限速標識大都是根據周邊環境添加的,比如附近有村莊就會限速60公里/小時,有學校就會限速40公里/小時。這樣的限速格局,法理上說也沒什麼錯。第二,限速不僅要有點的研判、更要有面的考量。在一段並不太長的道路上,限速值的設置,起碼要秉持一致性、穩定性。如果環境限速的數值太過於跳躍,完全可以取一個折中的限速值,既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也能兼顧車輛的通行效率。

退一萬步說,即便過山車般的限速是非限不可的,硬件設置上恐怕也不該有太明顯的瑕疵吧。現實叫人費解,就像被罰的司機們說的,“道路附近有村莊、學校,限速是好事,但現在看不清楚路邊的限速標識,隨便一腳油門下去,就會超速被扣分、罰款。”一條普通道路,又不是賽車手的競技場,不僅限速值忽高忽低,甚至限速標識還要“躲貓貓”,也難怪開車的要一肚子氣。

事實上,2013年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就出臺過《關於規範查處機動車違反限速規定交通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彼時新政出臺的背景,就是要終結限速違法執法的隱蔽性和隨意性。然而,在具體的基層操作中,“看不清楚路邊限速標識”的情況恐怕仍非個例。尤其是類似“20多分鐘切換7次”駕駛模式的路段,恐怕更要對測速監控來個“常規體檢”。像這種特殊路段,不談基本的限速標誌要清楚明確,更應該在數百米開外就要人性化提醒司機——限速多變,謹慎駕駛。

突如其來的限速,頻繁到讓人抓狂的地步,在程序正義上顯然是說不過去的。眼下而言,對國省道、城市道路測速抓拍設備進行全面排查,既要依法設置、更要契合民意,也是迫在眉睫的民生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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