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寧縣檢察院對三名涉嫌僞證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對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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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0日

周宁县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6月20日上午,周寧縣人民檢察院對三名涉嫌偽證罪的蔡某銀、李某、何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並當場開展釋法說理工作。

周宁县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2017年3月,蔡某華在未持有周寧縣菸草專賣局核發的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從外地購進各類香菸用來銷售,後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周寧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為了減少蔡某華的非法經營數額,在蔡某銀的提議下,蔡某銀、何某、李某相互串通,虛構事實,隱瞞案件真相,共同向周寧縣公安局作偽證,擾亂公安機關正常偵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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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寧縣檢察院認為三名被不起訴人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涉嫌偽證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且具有自首或坦白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真誠認罪悔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上述三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周宁县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檢察干警當場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並對被不起訴人進行了釋法說理,告誡三名被不起訴人及其在場家屬一定要吸取教訓,增強法律意識,做到警鐘長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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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宁县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三人對自己的行為感到特別後悔,非常感謝檢察機關給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將引以為戒、遵紀守法。

周宁县检察院对三名涉嫌伪证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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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許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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