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國雄:走私仿真槍被海關緝私局刑拘後檢察院是否有可能不批捕?

吳國雄:走私仿真槍被海關緝私局刑拘後檢察院是否有可能不批捕?

問題描述:我朋友是一名老師,是個軍事愛好者,喜歡玩軍事遊戲。幾周前,他去香港遊玩,買了兩支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仿真槍。回程過海關,未向海關申報,被海關查扣後被鑑定為槍支,海關緝私局以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刑事拘留了我朋友。聽說這幾天就要向檢察院送捕了,請問在檢察院有無可能不批捕?

吳國雄律師:仿真槍涉刑案問題,長期在司法界爭論不休;公安機關的槍支鑑定標準與普通民眾的認識相去甚遠,特別是在一些致傷力很低的仿真槍(玩具槍)案件中,當事人被法院判有罪科以重刑,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異議。為此,2018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涉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自2018年3月30日起施行。

該司法解釋強調司法機關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罰時,不僅應當考慮涉案槍支的數量,而且應當充分考慮涉案槍支的外觀、材質、發射物、購買場所和渠道、價格、用途、致傷力大小、是否易於通過改制提升致傷力,以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動機目的、一貫表現、違法所得、是否規避調查等情節,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但是,應當注意到,該司法解釋並沒有改變槍支的鑑定標準,故海關緝私局仍然以當前的標準鑑定槍支,這就出現了偵查機關的追訴標準略不同於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標準。故此,儘管當事人以涉嫌走私武器彈藥罪被刑事拘留,結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節,在檢察機關積極爭取不批捕的機會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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