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訪談|個人攜帶、郵寄抗癌藥品入境之「證」與「稅」的問題

律師訪談|個人攜帶、郵寄抗癌藥品入境之“證”與“稅”的問題

吳國雄 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海關部資深律師

【羅育丹】近日,電影《我不是藥神》熱播,我們海關部律師團隊也組織觀影。影片中,藥販子程勇走私印度仿製藥,讓白血病患者重燃希望,自己也賺到了人生的第一桶金;程勇後來開辦了紡織企業成了企業家,出於良心,他冒著法律制裁坐牢的風險,虧本為患者走私印度仿製藥,最後被捕判刑。據稱,該電影系根據真實故事改編的,吳律師能不能簡要地介紹一下電影背後的故事。

【吳國雄】好的。這部電影的原型是2014、2015年間備受熱議的“陸勇案”。江蘇無錫的陸勇患有白血病,偶然發現一款印度仿製抗癌藥價低且藥效不錯便開始幫國內病友代購,人稱“藥俠”。與影片中不同的是,陸勇只是幫助病友代購,未曾將其作為賺錢的生意經營。陸勇因涉嫌賣假藥被提起公訴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與討論,檢方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檢察院後來撤回起訴並最終決定不起訴。檢方在《關於對陸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銷售假藥案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詳細地解釋了為什麼作出不起訴決定,對“陸某某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做了精闢的釋明,感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讀讀。

【羅育丹】謝謝。由於價差等因素,國內患者對於國外出售的藥品存在較強烈的需求,尤其是印度的仿製藥以“價廉同效”備受青睞。吳律師,今天我想請您談一談民眾特別是患者及患者家屬很關心的一個問題,即個人攜帶或郵寄抗癌藥品入境的海關監管、稅收政策。

【吳國雄】好的。我想分兩方面來談這個問題,即分為“證”與“稅”。

我國海關將進出口商品分為“進出境貨物”(《海關法》第三章)與“進出境物品”(《海關法》第四章),實行不同的監管及稅收政策。貨物具有貿易性質,通常出現在商業活動中;物品則具有非貿易性質,通常出現在日常生活中。這是非常重要的區分。

作為“貨物”的進口藥品,本訪談簡稱為“貨物之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藥品進口管理辦法》,a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或者《進口藥品批件》後,b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進口備案並取得《進口藥品通關單》和c經藥品檢驗機構實施檢驗,d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由此可見,我國對外國藥品進入中國市場有嚴格的准入制度以及嚴格的檢驗、查驗手續。

作為“物品”的藥品,本訪談簡稱為“物品之藥”。根據《海關法》,個人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藥品進口管理辦法》也規定“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並接受海關監管”。

通常海關在“自用、合理數量”的原則上直接驗放郵寄物品,但是如果郵寄藥品的價格超過限值(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或者海關對藥品成分存疑,則有可能暫扣藥品,需要收件人提供諸如“診斷證明書”“醫生開藥處方”“購藥單據(如網上付款截圖)”“藥品成分的說明文件”等等。這些資料是為了證明“合理、自用數量”並排除違禁品。個人攜帶藥品入境,也是以“自用、合理數量”原則來驗放,但沒有明確的限值(下文將提到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的免稅放行額度),這與郵寄物品略有不同。

總結一下,以“貨物”形式進口的藥品有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需要向主管部門申請各種資質文件、向口岸監管部門提交各種規定的證明文件,如上述的《進口藥品註冊證》《進口藥品通關單》等;而以“物品”形式入境的藥品則由海關按“自用、合理數量”原則直接驗放,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需要向海關提交證明文件。實際上,這些證明文件,

嚴格說來不是海關監管證件意義上的“證”,只是一些有助於海關查明物品的用途、性質的、非格式化的資料。

【羅育丹】謝謝吳律師,一溜下來把“貨物之藥”與“物品之藥”的“證”的問題給說清楚了。那麼接下來,我們談談“稅”的問題。對於個人攜帶郵寄藥品,基本的稅收制度是怎麼樣的?

【吳國雄】對於個人攜帶的物品。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54號規定,進境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5000元人民幣以內(含5000元)的;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總值在2000元人民幣以內(含2000元)的,海關予以免稅放行,單一品種限自用、合理數量,但菸草製品、酒精製品以及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等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進境居民旅客攜帶超出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經海關審核確屬自用的;進境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超出人民幣2000元的,海關僅對超出部分的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徵稅,對不可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徵稅。

對於個人郵寄的物品。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43號規定個人郵寄進境物品,海關依法徵收進口稅,但應徵進口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關予以免徵。個人寄自或寄往港、澳、臺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800元人民幣;寄自或寄往其它國家和地區的物品,每次限值為1000元人民幣。

個人郵寄進出境物品超出規定限值的,應辦理退運手續或者按照貨物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但郵包內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雖超出規定限值,經海關審核確屬個人自用的,可以按照個人物品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無論是個人攜帶還是個人郵寄的物品,都是依據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5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歸類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完稅價格表》來確定稅率以及完稅價格的。

【羅育丹】吳律師,今年年初李克強總理在多次會議場合提到對於群眾、患者急需的抗癌藥品,要較大幅度地降低進口稅率,對抗癌藥品力爭降到零稅率。後來財政部、海關總署等部門都出臺了一系列文件,我們全關通海關數據庫也據此做了更新。您今天再幫我捋一捋相關新出臺的稅收政策?

【吳國雄】好的。為減輕廣大患者特別是癌症患者藥費負擔並有更多用藥選擇,國務院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暫定稅率方式將包括抗癌藥在內的所有普通藥品、具有抗癌作用的生物鹼類藥品及有實際進口的中成藥進口關稅降為零,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降低藥品進口關稅(稅委會〔2018〕2號)》;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進口抗癌藥品,減按3%徵收進口環節增值稅,見《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抗癌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47號)》。至此,我國貿易進口抗癌藥品的稅率為3%

【羅育丹】那麼這些“貨物之藥”的減稅政策是否惠及“物品之藥”呢?

【吳國雄】應當注意到,上述兩項稅收政策只是針對貿易性質的“貨物之藥”,對於個人攜帶、郵購入境的“物品之藥”,目前海關確定其稅率的依據是:《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個人郵遞物品進口稅稅則歸類表》(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5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經《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稅委會〔2016〕2號)》發佈)。

由於個人自用藥品系《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未列明的物品,應按“其他物品”30%計徵進口稅(即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徵稅合併項)。換言之,個人攜帶、郵購入境的“物品之藥”的實際稅率(30%)是“貨物之藥”稅率(3%)的十倍。

考慮到我國嚴格的藥品市場準入制度,對於一些有特殊療效的印度仿製藥在中國註冊上市的可能性很小,而國內患者又有迫切的需求,目前30%稅率過高、無疑加重患者經濟負擔,故我們建議有關部門考慮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在表中列明“抗癌藥品”並按較低的進口稅率執行,這符合上述稅委會〔2018〕2號文“減輕廣大患者特別是癌症患者藥費負擔並有更多用藥選擇”之目的,更與今年3月20日李克強總理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的中外記者會上提出的“特別是群眾、患者急需的抗癌藥品,我們要較大幅度地降低進口稅率,對抗癌藥品力爭降到零稅率”講話精神相一致。

【羅育丹】“物品之藥”與“貨物之藥”的稅負之差確實很大,但吳律師前面提到我國對“貨物”與“物品”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那麼您建議有關部門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是否有貨物稅收政策改變,物品稅收政策跟著改變的先例可供參考呢?

【吳國雄】您這個問題非常好。國家改變進口貨物稅收政策,個人物品稅收政策也亦隨之改,這是有先例的。2016年9月30日,我國取消對普通美容、修飾類化妝品徵收消費稅(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同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就發通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進口稅率表》中稅目3中“化妝品”的名稱調整為“高檔化妝品”,徵稅商品範圍與徵收消費稅的高檔化妝品的商品範圍一致,即對以物品形式入境的普通化妝品不再徵收消費稅(見《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調整進境物品進口稅部分商品範圍的通知(稅委會﹝2016﹞26號)》)。對於化妝品這種普通日用消費品,國家能及時調整相關物品的稅收政策,我認為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藥品,更應該及時調整。

【羅育丹】有道理。謝謝吳律師,由於時間關係,我們今天就談到這裡。如果有讀者對此話題感興趣,歡迎將您的意見、問題發送到[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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