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與民航局鐵總實現「老賴」名單信息共享

據來自國家發展改革委官方網站的信息,發改委、最高法等四部門近日聯合下發《關於落實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民用航空器有關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顯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分別與民航局、鐵路總公司建立了數據傳輸通道,並實現了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互聯共享。

據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釋〔2015〕17號)規定,人民法院製作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決定書和限制消費令,由人民法院院長簽發,自簽發之日起生效。生效後,最高人民法院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名單推送給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民航局和鐵路總公司收到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消費措施名單後,即按名單執行懲戒措施。

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異議的,應當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糾正申請,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法人、公民或其他組織對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有異議的,參照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異議處理方式執行。

據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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