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問答」河南省涉稅諮詢熱點第二十二期!

「熱點問答」河南省涉稅諮詢熱點第二十二期!

1.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近來,一些地區要求明確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據瞭解,近年來,部分單位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對用車人給予各種形式的補償:直接以現金形式發放,在限額內據實報銷用車支出,單位反租職工個人的車輛支付車輛租賃費(私車公用),單位向用車人支付車輛使用過程中的有關費用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後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徵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徵稅問題,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2.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是否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號)文件的規定,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3.因為對方企業註銷,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4.個人從公開發行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有沒有稅收優惠?

答: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5.資本公積金、盈餘公積金轉增自然人股東股本的,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徵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城市信用社在轉製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覆》(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徵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6.關聯交易包括哪些類型?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四條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諮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採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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