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拘留后撤销案件,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

康某因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看守所羁押34天后被取保候审,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法院最终认定康某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故作出了无罪判决。

问:康某现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首先需要明确在我国国家赔偿的义务机关是谁?

为了方便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规范国家赔偿处理程序,采取赔偿义务机关后置设定方式,明确了以有罪方式作出过最后处理的国家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何正确了理解这句话,暨国家公权力对公民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后,如采取了逮捕措施,那么此案的赔偿责任义务机关为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检察院)。如检察院进一步的向法院提起了公诉,法院在一审作出了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那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暨赔偿义务机关。(详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那么上述案件中,康某是否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是否定。因为法院作为刑事犯罪的审判机关在综合全案后认为:康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但康某的主观犯罪动机及客观危害行为(预备)未有效的侵犯被害人及有关法益,故最终无罪判决。公安机关在对康某犯罪行进行刑事拘留过程中并未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犯罪嫌疑人并未批准逮捕。

综上,康某强奸预备行为确实违法但未达到犯罪。

文丨崔磊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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