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功臣」鋃鐺入獄,您怎麼看?

近日,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判了一個案子。

被告人是一個商人,名叫吳正戈。他僱用私家偵探,對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等人進行跟蹤偷拍,獲取了他們違法亂紀的有力證據。經有關部門進一步查實,這些官員受到了黨紀國法的懲罰。

但是吳正戈本人也被益陽警方立案偵查,後由檢察機關起訴到常德市安鄉縣人民法院,被以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3萬元。他所僱傭的私家偵探李理也被以同樣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萬元。

這是一個令人糾結的案件。吳正戈協助有關部門查實了某些官員的一些貪腐行為,但本人卻遭到了法律追究,對吳正戈的行為應該怎麼評價?人們看法不一,存在很大分歧。

支持吳正戈的人認為,對於貪腐行為進行舉報和控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吳正戈的行為是行使公民基本權利的行為,是響應國家號召與貪腐行為作鬥爭的行為,是應該得到提倡和鼓勵的行為,不能夠被認定為犯罪。

反對者認為,吳正戈所舉報的幾位官員雖然屬於貪腐分子,但是作為公民,他們也享有公民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吳正戈通過安裝GPS定位器、駕車尾隨、攝像偷拍等方式,獲得了這些人的行蹤、消費等個人信息,達到了刑法上構成犯罪的條件,當然應該構成犯罪。

支持者認為,吳正戈等人並沒有將所獲取的信息用於犯罪活動,而是進行了合法的實名舉報,他們向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據也是真實可靠的,這樣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

反對者認為,吳正戈的調查行為雖然針對的是幾位有貪腐行為的官員,但是也完全可能針對其他公民,如果鼓勵這種行為,勢必鼓勵在整個社會中公民之間互相探究彼此隱私,公民的個人信息權會遭到大面積的侵犯。既然刑法明文將此種行為界定為犯罪,就應當認定為犯罪。

支持者認為,在吳正戈等人進行實名制舉報之前,有關部門對這幾位官員的貪腐行為,實際上是一無所知的,正是他們的調查,才讓有關部門及時獲得了官員貪腐行為的線索與證據,使這些官員的貪腐行為得到有效的遏制。

反對者認為,普通公民雖然享有舉報權,但是對於官員貪腐行為的調查權是由紀委和監察委來依職權行使,這種調查權只有由國家機關來行使才能保證它的嚴格性和公正性,如果聽任普通公民隨意行使,勢必導致天下大亂的局面。

那麼,吳正戈能不能稱為反腐“功臣”?他們的這種行為是否值得提倡?您怎麼看?

反腐“功臣”鋃鐺入獄,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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