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2016年12月,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赵成某起诉赵连某非法侵占土地面积约30平米。法院立案后,经审理依法做出判决:被告赵连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位于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侯某村原告赵成某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东南角的墙体,不得妨害原告赵成某使用该处宅基地。虽然法院判决书已生效,但被告赵连某并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无奈之下,赵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案由执行局执行二庭陈枫承办。执行法官接手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等到了规定拆除日期时,执行法官前往申请执行人家中查看,发现墙体依然在那里,没有一丝要拆除的迹象。执行法官在查看墙体周边情况时,被执行人也从家后门走了出来。执行法官当场向他阐述了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但被执行人一直声称这处房子是他奶奶的,我做不了主,态度极其强硬。执行法官跟他解释道,现在是执行阶段,判决书上怎么写的我们怎么执行,你如果有意见可以去上诉。之后将相关法律文书让被执行人观看,并让他明天去法院一趟。第二天被执行人去了法院之后,执行法官再次跟他讲明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这次思想教育,让被执行人确实感受到法律的威力,态度有所好转,表示再做做老人的工作,需要一些时间。

6月27日,被执行人打电话说已经给老人做好工作。执行法官立即前往赵成某家中,经进一步做工作,双方达成协商拆除墙体协议。

我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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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7月2号一大早,在被执行人自行拆除墙体后申请执行人赵成某带着早已联络好的工人们搬砖、砌墙、和水泥,最终将新墙体垒齐。

我院执行二庭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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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一起复杂的排除妨害案件完美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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