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春节还未走远,我仿佛耳边还能听到过年特有的烟花爆竹的声响,噼里啪啦噼里啪啦......
无烟花、炮竹不新年好像成为我们的认知,没有地上那一片鞭炮纸屑的红色,没有黑夜上璀璨美丽的烟花,
似乎就没有了过年的味道。
然
而
欢庆喜贺的烟花爆竹过后,
所带来的是一串串惊人的数据: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2月15日——2月20日空气污染指数AQI明显上升,特别是除夕到初三这几天空气中度、重度污染。
而这种空气污染的现象正是我们所带来的。
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急剧增加空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浓度,特别是对PM2.5浓度的增加有显著“贡献”,尤其是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燃放烟花爆竹时所释放的有害物质给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大量燃放时,如果适逢无风或低气压的天气,有害气体一时无法飘散,就会强烈地刺激人的呼吸道,使人咳嗽,引起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今年2月9日,梧州市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划定了今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及区域。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定范围内
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市严禁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的时间和区域
(一)禁止时间:自发布通告之日起。
(二)禁止区域:
万秀区:东至云龙桥与紫竹大桥连线,西至日化路、龙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南至火山路和高旺路,北至舜帝大道(外环路)。
长洲区:东至日化路、龙山路向北延至舜帝大道(外环路),西至玫瑰湖公园西侧(三龙东一路)延至竹湾路以西500米连线及机场路,南至浔江外江南岸,北至龙腾路与舜帝大道连线(外环路)。
龙圩区:东至苍海湖西岸延至浔江外江南岸,西至梧州南站对出,南至高铁沿线,北至浔江外江南岸。
以上禁止区域参见附图。
(三)禁止燃放的其它场所。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车站、码头、机场、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水利设施、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广场、集贸市场、步行街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或区域。
二、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
(一)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销售及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确保安全,服从执法人员管理,不得影响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并及时清除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
(三)在禁止销售和燃放区域外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销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到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四)严禁违法生产、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设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购买非法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万秀区政府、长洲区政府、龙圩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做好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
三、举报方式及处罚规定
(一)市民应当自觉抵制和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公安局110、安全监管局12350、工商局12315)。
(二)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安全监管、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将依法查处。在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梧州市严禁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范围示意图:
(点击大图可详细查看)
梧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18年2月9日
春节期间,龙圩分局加强对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的巡查工作。年三十至年初七,龙圩分局各大队、机关科室、辖区派出所等都参与日巡与夜巡、步巡与车巡相结合的巡查工作,对辖区其它禁放区域、烟花爆竹摊点进行了仔细认真的巡逻检查。
为了保护干净的空气 ,龙圩公安分局做出了很多的努力,大街小巷遍地是他们的身影。
白天你可以看到他们在销售烟花爆竹商铺进行安全检查,晚上你可以通过明亮的警灯知道他们在巡逻街道。
春节期间,龙圩区公安分局一共检查销售烟花爆竹商铺102家、仓库2家,制止准备燃放烟花爆竹200多起,处罚2起,龙圩辖区也没有发生因烟花爆竹燃放伤亡事故,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群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经劝阻,群众表示理解并离开。
2月23日,城西派出所在西南大道巡逻时,发现一商店门前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上前教育,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00元的处罚决定。群众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欣然接受了处罚。
2日24日城西所继续巡逻时,又发现一名群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他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民警便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烟花爆竹所燃放的“硝烟味”并不等同于“年味”,让我们动员起来,杜绝燃放烟花爆竹,尽我们每个人的一份责任,让原来那新鲜的空气再次回到我们身边!!
禁放烟花爆竹,
还世界一片美好的明天。
校对|覃兆康 审核|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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