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杭州保姆莫焕晶浙高院宣判了

备受关注的浙江杭州“蓝色钱江”小区保姆莫焕晶涉嫌纵火案二审上诉案件已经于2018年5月17日开庭审理,审理此案的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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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焕晶认为: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一审杭州中院以放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审中莫焕晶认罪,但提出了应考虑物业和消防因素。莫焕晶的辩护律师认为,本案后果严重,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而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且消防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当时由于水压不足,无法满足灭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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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子啃:必须死刑;向往未来137893657 :此人不死天理何在!!?总之,网友都认为莫焕晶必须死。但死也要知道怎么死的?而不是稀里糊涂的死去。上诉权是他的权利,这是最起码的法律权利。还有一些辱骂律师的网友,其实,没有必要。有分歧有争议,真理才会越变越明。也才能真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请换位思考一下,假如你是莫焕晶,你会请律师吗?希望对律师公正的看待和理解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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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4日15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审判长宣读本案二审刑事裁定书。该刑事裁定书显示,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裁定书认为:

一、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只实施点火行为、没有放火故意,引燃窗帘系意外起火、应定失火罪,放火存在中止行为的意见,显然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提出莫焕晶主观上对本案严重后果系过失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三、辩护人提出的莫焕晶于5时08分按下手动报警器的意见,亦与消控记录反映事实不符。

四、辩护人提出莫焕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放火犯罪主要事实之前主动交代构成自首、公安机关查看莫焕晶手机违法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但鉴于莫焕晶能在讯问中交代本人放火犯罪事实,可以认定其对所犯放火罪具有坦白情节。

五、辩护人提出消防救援与本案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存在多因一果情形、莫焕晶应当获得减轻刑责和处罚的量刑利益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莫焕晶提出公安消防部门在救援中没有充分体现“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生命安全”基本原则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亦不予采信。

六、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导致水压不足,水枪不能有效出水,客观上延长了灭火时间,对火灾所造成财产损失的扩大有一定的关联。但物业管理的不足,是莫焕晶放火前已经存在的状态,而非莫焕晶实施放火行为后的外力介入因素,与本案危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多因一果,不能成为减轻莫焕晶放火罪责的法定理由,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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